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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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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子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八千元及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于去年十月乔装成客人巡查旺角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时,在负责经营该旅馆的男子协助下,在大厦内的另一处所以日租形式租住一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经营该持牌旅馆的男子被控在牌照显示以外的处所内经营旅馆,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3)(b)条。

  另外,牌照处人员于去年十一月巡查深水埗南昌街一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该旅馆一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管理旅馆的男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于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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