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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演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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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五月十九日)在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上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各位法官、各位来宾,今天又是一年中值得欢欣庆贺的日子,在此我谨热切欢迎各位出席香港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对於新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来说,今天即或不是人生中最美好的一天,甚或不是最重要的一天,但我希望亦相去不远!我谨代表在座各位向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和家人致以衷心祝贺。

  像今天这样的日子,固然值得新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和亲友细味和开怀尽兴。对於我等全体法官及司法人员来说,今天也是个重要的日子,原因是四位新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定必使大律师行列更为人才鼎盛,日后更能协助法官履行其司法誓言,依法秉持公义。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中,法官必须得到大律师的协助,否则无法秉持公义,而其中资深大律师的协助尤为重要。法院现时须处理不少棘手复杂的案件,包括涉及私法或公法的案件,均须依仗他们的协助。因此,社会大众期望司法机构的空缺可以由资深大律师来填补,这一点并不令人诧异!

  前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过去常说,资深大律师的委任是一项殊荣。这诚然不失为描述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荣誉,但其意义不止於此。对我来说,候选人必须具备至少以下五项获公众认同的特点,才适合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操守、声誉、才能、勤奋,以及至为重要的一项──对法律的尊重。我特此提及「公众认同」,皆因资深大律师的委任,正是以公众利益为依归。

  这些特点亦是法官所需具备的质素;它们正正是香港法律体制及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我们全都服役於法律之下、事事以公众利益为依归。公众利益包含对法律、其内容及──往往同样重要,甚或更为重要的──法律精神的尊重。

  今天新获委任的四位资深大律师全都具备我刚才所述的特点。我曾征询的法官、大律师公会主席和律师会会长皆如此认为。这亦是我本人的看法,我很高兴在作为法官时,以及在昔日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期间,曾与四位相遇,我更有幸曾与其中两位共事。

  李秋源先生就是其中一位。每当我想起他,「Pierre」一字随即浮现脑海。此名字十分适合他。在我加入司法界前所处理几近是最后一宗的案件中,我有幸与李先生一起工作。那是一宗性别歧视案件,而非李先生执业的主要范畴──财产纠纷。李先生的勤奋有目共睹,这正是令我想起「Pierre」一字的原因。正如法国人所说「il laisse aucune pierre non-retourn坢e」──丝毫不遗余力。

  彭耀鸿先生作为大律师的表现常令法官留下深刻印象。彭先生工作繁重,仍能在民事法及刑事法均有超卓的成就,实属罕见。正如其中一位为彭先生撰写推荐书的资深大律师所言,彭先生「为人正直、工作尽责而勤勉,其事业到此阶段,定能胜任资深大律师的职责。」另一位为彭先生撰写推荐书的资深大律师亦指出,「他的同辈(及其后辈和前辈)赞扬他不但「非常优秀」,而且不论对友对敌皆谦恭有礼并乐於助人」。司法机构对此亦深表认同。

  我本人亦有幸曾与冯庭硕先生共事。冯先生擅长於税务法和信托法。他声誉卓着,在执业时最重视个人操守和专业精神。冯先生在行内本已取得令人目眩的佳绩,随他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他的事业定必登上另一巅峰。在今天四位新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中,冯先生是最年轻的:试想想,在他出生时,烈显伦法官(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已获委任为御用大律师达一年之久。

  对於我和每位我曾谘询其意见的人来说,Charles Manzoni先生显然是资深大律师的适合人选。原因很简单,Manzoni先生曾在香港和英国执业(他於2009年在英国获委任为御用大律师),在多个法律范畴具有经验,且表现卓越。他虽擅长於建筑法律,但亦不时忙於处理商业法的案件,而且表现同样出色。他深得朋辈的爱戴和推崇,在法庭上从不虚耗时间,论述精简扼要,真诚地协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决。

  各位来宾,今早众多亲友一齐莅临道贺,实在温馨感人。对四位新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来说,您们的莅临使今天别具意义。您们一直以来的关怀和鼓励,给予他们努力向上的推动力。我谨在此恭贺各位资深大律师的父母、兄弟姐妹、当然我亦要恭贺他们的夫人(洪丽、Serene、Yvonne 和Clare)与子女(李霁云、李霁鹭、彭子晴、Lillian Manzoni 、Campbell Manzoni、Florence Manzoni和Scarlett Manzoni)。

  一百三十五年前的今天,首位华人伍才先生在香港获委任为大律师。我相信当年今天对伍先生是很特别的一天,希望今天对於您们四位而言,亦是别具意义的一天。



2012年5月19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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