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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退休公务员的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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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本年四月向本会提交的一份有关公务员编制及实际员额的讨论文件中表示,未来十年的退休公务员人数会持续增加,将会由计至二○一○至二○一一年度的五年期间的每年平均约3,800人,增加至计至二○一五至二○一六年度的五年期间的每年平均约5,200人,然后再增加至计至二○二○至二○二一年度的五年期间的每年平均约6,900人。另外,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新聘公务员不再按长俸聘用条款受聘,而是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公务员公积金计划的条款享有退休福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止二○一一年三月底,158,444名在职公务员当中,分别有多少人是按长俸聘用条款和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公务员公积金计划享有退休福利;

(二)现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领取退休金的退休公务员及司法人员的人数为多少;以及政府平均每月的退休金经常开支(包括一笔过的退休酬金及每月退休金)为何;

(三)政府估计未来十年,每年领取每月退休金的退休公务员及司法人员的人数及该等人数的增幅,以及退休金经常开支的金额及该等金额的增减变化为何;及

(四)由于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新聘的公务员已非按长俸聘用条款受聘,政府估计在退休金方面的开支与责任,将会于何时完全终结?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第一部分,在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务员(注1)、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总人数为158,348人;当中126,131名属于按可享退休金(俗称「长俸」)聘用条款(注2)受聘,而32,217名则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公务员公积金计划下的聘用条款受聘。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根据库务署的记录,于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领取退休金的退休公务员和退休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总人数为103,720人。根据二○一二至一三财政年度的核准预算,预计有关年度的每月平均退休金经常开支(包括已折算的一笔过的退休酬金及每月的退休金)为18亿4,600万元。

  就问题的第三部分,每年领取退休金的人数及退休金开支会受下列因素影响:

(一)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条款受聘人员的退休时间-公务员方面,在旧退休金计划(注3)下的一般正常退休年龄为55岁(注4),而新退休金计划(注5)下公务员的一般正常退休年龄为60岁,但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且已选择参加新退休金计划的公务员,一般可在年届55岁至60岁这段期间的任何时间退休。未来十年有为数不少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且已选择参加新退休金计划的公务员踏入「可退休年龄」,他们选择何时退休,会影响每年领取退休金的人数及退休金开支。至于法官及司法人员方面,他们一般可在年届60岁或65岁退休(视乎其职级而定);但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且已选择参加新退休金计划的法官及司法人员,一般可在年届55岁至60岁或55岁至65岁(视乎其职级而定)这段期间的任何时间退休。同样地,他们选择何时退休,会影响每年领取退休金的人数及退休金开支。

(二)退休人员的寿命-退休金是按月发放直至退休人员身故为止,因此退休人员的寿命也会影响每年领取退休金的人数及退休金开支。

(三)公务员和法官及司法人员每年薪酬调整幅度-根据退休金法例,有关人员可领取的退休金,按该人员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年薪、服务年资及所属退休金计划的退休金因子而计算。如公务员薪酬和法官及司法人员薪酬在某个财政年度内向上调整,则于该年度退休的人员可得的退休金会相应改变,影响该年度及往后年度的退休金开支。

(四)个别退休人员在其所属退休金计划下所选择的折算退休金比率-在退休金法例订明的退休金计划下,有关人员可选择把退休金的某个百分比折算为一笔过的退休酬金在退休时发放,而余下的退休金则按月发放直至该人员身故为止。个别退休人员就折算退休金比率的决定,会影响每年的退休金开支。

(五)每年通胀幅度-根据法例,政府每月发放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每年须随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调整(如指数有上升的话),因此每年的通胀幅度会影响退休金开支。

  鉴于上述变数太多,我们难以充分掌握未来十年每年领取退休金的人数及退休金预算开支。

  就问题的第四部分,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新加入政府的公务员已不再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条款聘用。我们估计最后一批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条款受聘的公务员,将于二○四○年左右退休;这估计是假设该批公务员在二○○○年六月一日之前加入政府时为20岁,并于二○四○年60岁时退休。根据退休金法例,政府有法定责任向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条款聘用的公务员在他们退休后发放退休金,直至他们离世为止。至于法官及司法人员方面,司法机构现时仍可继续以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条款聘任法官及司法人员。因此,政府在退休金方面的开支与财政责任未有终结的日子。

注1:包括廉政公署人员,但不包括香港驻内地/外地经济贸易办事处在当地聘请的人员。

注2:指依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及《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所订明的退休金计划。

注3:指依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所订明的退休金计划。

注4:在旧退休金计划下,年届45岁的公务员亦可根据《退休金条例》和《公务员事务规例》,申请提早退休(例如以健康理由、值得体恤的理由或个人理由提出申请)。

注5:指依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所订明的退休金计划。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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