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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开办课程贷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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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自2001年推行的「开办课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贷款计划推出至今,申请贷款的院校为何;各获批贷款院校的贷款金额、每年还款金额、利息、尚欠贷款金额及还款到期日期分别为何;使用有关贷款兴建的校舍的最终业权以及使用权谁属;

(二)是否知悉,各院校申请贷款时计划就贷款涉及的课程提供的学额,以及现时所提供的学额分别为何,并按课程的学术程度列出该等资料;

(三)是否知悉,各有关院校在贷款计划下的不同课程的平均单位成本及院校每年偿还的贷款相当于举办该等课程的社区学院所收取的学费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四)院校在清还贷款之前或之后可否改变有关校舍的业权、使用权或用途;若可,有关改变须否经当局批准;是否知悉有否院校已经或计划改变业权、使用权或用途;

(五)是否知悉,在延长贷款期或偿还所有贷款后,院校如何将之前用于偿还贷款的资源用在学生身上(包括调低学费水平,或以收回成本的原则收取学费),以减轻学生的负担;

(六)鉴于贷款计划的原意是为开办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自资专上课程的院校提供贷款用作兴建校舍等用途,以推动专上教育的发展,院校在清还所有贷款后,有关校舍的业权谁属;业权人可否将校舍转手;当局如何防止院校将校舍转作其他与专上教育无关的活动,甚至作牟利用途;及

(七)院校可否在还清贷款前向使用校舍的社区学院收取租金,或在还清贷款后将校舍续租予社区学院;若可,是否知悉有关院校的名称、作出该等安排的理据、每月收取的租金及所得租金的用途;若否,当局会否对向其辖下社区学院收取租金的院校采取行动,确保院校不会利用校舍同时赚取租金及其他收入,而学生却要承担有关的租金负担?

答覆:

主席:

  开办课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于2001年推出,作为支援本港自资专上教育界别发展的措施之一。贷款计划向非牟利专上院校提供免息贷款,用以购置、租用或兴建校舍,开办经评审的全日制专上课程。用作租用地方为校舍的短期贷款一律为期两年。

  2008年5月,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财委会)通过修订贷款计划,准许院校在无需增设学额的情况下,申请贷款提升教学与其他附属设施,以改善学生的学习经验。财委会又批准,现有借款院校如能证明有财政困难,可申请把贷款计划下的还款期由不多于10年延长至不多于20年,但须在首10年届满后按无所损益利率缴付利息。而申请延长还款期的院校需每三年提交进度报告。此外,自2008年起在「批地计划」下批出的用地或空置校舍,院校亦需在校舍运作后每年向政府提交进度报告。

(一)、(二)、(四)及(六)

  截至2012年4月,财委会已向14所院校批出25笔贷款,总额约为51亿2,100万元。另外,教育局局长根据获转授权力,批准了七项贷款申请,款额合共6,900万元。已批出的开办课程贷款详情列载于附件A。

  运用开办课程贷款兴建、购置或翻新的校舍,不论业权谁属,在还款期内须根据申请贷款机构提交的发展计划书用作开办有关的自资专上院校课程。至于运用开办课程贷款租用的校舍,在相关的两年租期内亦受同样限制。院校必须得到教育局事先批准,才可改变校舍用途。至于在批地计划下批出的用地上,不论在贷款期或清还所有课程贷款后,院校必须根据有关的教育及土地发展计划书开办相关自资专上课程。如有院校提出改变校舍用途的申请,教育局会视乎个别情况予以考虑。至于在清还所有课程贷款后而土地本身又属有关院校或其办学团体拥有的话,土地上的物业用途仍需要符合土地契约所订明的用途,例如专上院校用途。

  在曾批出的32笔贷款中,部分是用作租用地方为校舍,而全部为期两年的租期已过;另有部分所牵涉的校舍尚未投入使用。剩余17宗贷款所涉及校舍的学额、业权、使用权,以及教育局曾批准改变校舍用途的资料列载于附件B。值得注意的是,由于2011/12学年是新旧学制的交替真空期,因此院校于本学年提供的学额或受影响。此外,到目前为止,并无获批贷款的机构改变有关校舍业权。

(三)政府当局并无自资课程的平均单位成本资料,但我们了解自资院校主要以力求收支平衡的原则运作。

  在偿还贷款方面,院校一般以院校及/或其办学团体提供的资金或财政储备,以及其他捐款支付院校的校舍发展计划。开办课程贷款计划提供的免息贷款亦在筹募启动费用上减轻了专上教育机构的财政负担。校舍发展是长远的资本投资。建筑成本和贷款偿还一般会以较长的时间摊分。因此,院校在某一年的还款并非直接由该年学生的学费所承担。提供院校运用其个别自资课程的学费收入来偿还开办课程贷款所占的百分比并不恰当。

(五)自资课程的学费水平厘定属于院校的内部事务。正如我们在2012年4月20日提交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的文件(立法会CB(2)1694/11-12(08)号文件)表示,多数院校在厘订自资课程的学费水平时,力求收支平衡,并采取审慎的态度,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预计报名人数、社会类似课程的详情,以及收生对象的负担能力。为了应付每年可能出现的波动及变数,院校须有足够储备应急,使课程可持续稳定地开办,避免对院校造成财政负担,或对课程质素有所影响。院校如某年度录得盈余,院校会拨入储备,再用于教与学的活动、课程发展、学生奖学金、研究活动,以及维修、更换及改善教与学设施等用途,惠及学生。

  就对个别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自资运作所产生的盈余以及有关盈余的用途的关注,政府当局早前已承诺提交新成立的自资专上教育委员会讨论,以及邀请委员会商讨可促进界别的透明度及良好做法的措施。

(七)办学团体与其院校之间的收费安排包括共用图书馆、康乐及教学等设施)属双方的内部事务。就建校/购置楼宇/翻新空置校舍并正投入运作的校舍而言,根据办学团体提供的资料,有四宗贷款的相关办学团体有向其使用校舍的院校收取租金,有关收取的租金款项、理据及用途载于附件C。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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