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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关于网上购物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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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消费者委员会指出,去年关于网上购物的投诉共八百二十九宗,较二○一○年大幅增加百分之八十九;其中涉及团购的投诉数字,更由二○一○年仅两宗增至去年共五百四十八宗,该等投诉主要涉及美容服务、医疗服务、餐饮、化妆品及衣饰等,当中百分之三十二个案涉及在付款后未能收到优惠券或预订服务,而不满货品服务质素,以及店铺结业的投诉则分别占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十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不少团购网站中载有不承担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的责任的免责声明,有否评估,该等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评估的结果为何;当局会否研究如何针对有关问题,就团购网站列出该等免责声明作出规限;

(二)当局未来会否就网上团购的合约内,中介人及最终服务/货品供应者之间的责任作详细研究,以厘清他们的责任,并堵塞现行法例的漏洞;及

(三)现行法例有否就网上销售的货品类别作出任何限制(例如就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及健康而对网上出售药品及食品作出特定的监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法例,以加强保障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权益?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谨回覆如下:

(一)现行的法例已就与消费者交易有关的合约制订规范,它们均同时适用于传统面对面及网上营商活动。《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禁止营商者藉合约条款或其他方法逃避某些民事法律责任,并就货品的消费者交易合约中的免责条款作出规定。例如,该条例第11条订明,营商者与消费者交易时,不能藉合约条款卸除或局限,因不履行《售卖货品条例》(第26章)第15、16或17条(即卖方保证货品与其说明或样本相符、保证其品质或适合作某种用途等的隐含保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则就与服务有关的消费合约订定相类似的规范。此外,《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订明法庭可决定某合约(或其中部分)是否属不合情理,并提供一系列济助予因签订不合情理合约而受屈的消费者。

(二)牵涉在某合约的各方的责任与角色,需视乎合约的具体内容而定。受屈的消费者可根据其个案的事实情况(包括合约条款),按合约法及/或普通法作出申索。另外,我们已提交本会审议的《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草案》,载有条文处理商户及其代理人,以及涉案公司的主要人员的法律责任。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时,会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及情况,向涉嫌采用不良营商手法的人士追究法律责任。

(三)《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及《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规管香港市面供应的产品安全。根据该两项法例,在香港制造、供应或进口香港的玩具、指定儿童产品及其他一般消费品,必须符合指明的安全要求或标准。就食品及药品的品质及销售而言,《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抗生素条例》(第137章)及《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等作出规管。这些法例均适用于传统面对面及网上经营的销售活动。

  各相关的执法机关,包括香港海关、卫生署及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等,会继续因应实际需要,调配人手作网上巡查。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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