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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进入香港银行业市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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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星期五(五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2012年银行业条例(修订附表七)公告》,以更新若干进入香港银行业市场的准则。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修订旨在撤销《银行业条例》若干银行发牌准则。这些拟议废除的现行发牌准则,可能对一些经营稳健及信誉良好的本地及国际金融机构在港营运业务,构成不必要的限制,使香港相比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处於不利的位置。」

  公告将删除现时有关申请银行牌照的机构,必须持有客户存款总额不少於三十亿港元及总资产不少於四十亿港元的发牌要求。

  公告同时删除现行若干限制,以便利境外银行透过在本地成立附属公司,进入香港市场。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说:「一些国际金融机构的恒常业务并不包括接受存款。拟议的修订将容许更多合资格的本地和国际机构参与香港的金融市场,同时不会影响香港银行体系的稳定。」

  香港金融管理局去年就银行进入市场准则作出检讨,并提出拟议的修订。是次检讨的结论是,《银行业条例》下适用於香港的部分发牌条件,并不见於其他主要的金融市场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澳洲和新加坡等。这些条件也不是有关监管银行业的国际标准的一部分。

  政府将於下星期三(五月二十三日)向立法会提交公告。经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公告以期於今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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