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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食物及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陈伟业议员对第17条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政府反对陈伟业议员就《2011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第17条提出的有关修正案。
我们希望指出,草案目的是规管对本港已趋枯竭的渔业资源构成压力的捕鱼活动,同时尽量减低对公众休闲捕鱼所造成的影响。市民普遍借助非渔船类别船只(如游艇)进行休闲捕鱼时所使用的方法,在草案的附表2下是容许的:这包括以鱼丝鱼手钓捕鱼、徒手捕鱼、在藉水肺潜水时捕鱼,以及刚才新增的借助手抄网捕鱼。由於该附表旨在列出市民普遍使用的休闲捕鱼方法,任何商业捕鱼的器具均不应纳入该附表中。
陈议员的修正案建议容许使用不多於三个从有关船只悬垂的浸笼,而每个浸笼的体积不超过一立方米,以及不多於两张从有关船只操作的单层渔网,而每张渔网不超过80平方米的建议。我们反对该些建议。首先,休闲捕鱼人士一般不会使用这些器具捕鱼。一些主力从事休闲捕鱼活动的渔民也向我们证实,由於参与休闲捕鱼活动的市民技术方面有限制,以及浸笼所发出的异味,休闲捕鱼业界甚少利用上述方式捕鱼。陈议员建议容许使用的捕鱼器具,与渔民所使用的捕鱼器具无异,而建议中一立方米的浸笼甚至较渔民惯常使用的泥笼还要大。
草案建议的附表2不但适用於非渔船,亦同时适用於领有海事处牌照的本地渔船。草案的原意是透过渔船登记计划让本地渔船藉登记条件订明相关渔具。在二○一一年年底,本港约有5 800多艘的本地渔船及7 500多艘的本地非渔船(包括游乐船只)领有海事处牌照。若陈议员这两项建议获得通过,将有总数过万艘的船只,不须受制於渔船登记制度而随时可用陈议员提出的方法捕鱼,这与我们的立法原意不符。
此外,陈议员的建议在执行上也不可行。第一,有关活动在海上进行,要追踪那些从船上投放超出法例所容许的浸笼或渔网的捕鱼人士,在执法上会有一定困难。第二,当浸笼或渔网已放置於水中,执法机关将难以确定用於捕鱼的浸笼或渔网数目及其大小。我希望委员明白,一项存在灰色地带并难以执行的规管条文将为日后带来很多执法困难。
在条例生效后,我们会评估渔业管理措施在恢复渔业资源方面的成效,以及休闲捕鱼活动对香港渔业资源的影响。如有需要,将来在充分谘询持份者后,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可藉在宪报刊登公告,修订草案建议的附表2,容许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渔船以外的船只以其他方法捕鱼。
我谨此陈辞,恳请委员反对有关修正案。
多谢主席。
完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