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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沃尔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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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本人得悉,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对於美国就实行沃尔克法规而拟议实施的规例(拟议的规例)的域外影响提出关注。具体而言,关注事项包括有关安排对非美国银行在美国营运附属公司的影响、给予美国政府的证券的特别豁免但该豁免不适用於其他政府的证券、美国银行参与海外的外汇掉期市场所面对的规限,以及将会对涉及以美国为注册地的交易对手的交易活动所实施的管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拟议的规例按原来建议实施时,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何影响;

(二)政府曾经及将会继续采取哪些行动,说服美国政府修订及放宽拟议的规例;及

(三)政府有否任何应变计划,以应付拟议的规例按其现有模式实施所造成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让我先向议员简介有关背景。美国在二○一○年七月制定《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多德.弗兰克法》),其中一个目的是「改善金融系统的问责性及透明度,藉以促进美国的金融稳定」。

  《多德.弗兰克法》第619条载有市场普遍所指的「沃尔克法规」。据我们了解,沃尔克法规旨在禁止美国银行、其附属公司及控股公司从事两类商业活动,包括:第一,坐盘交易;及第二,投资和保荐对冲基金及私募基金。

  虽然沃尔克法规是美国的法规,但法规的涵盖范围可以延伸至任何在美国设有代理、支行或附属公司的非美国银行的环球业务。因此,该法规如以现在已订条文实施,可能会涉及域外法律效力,从而影响美国以外的金融市场。

  有见及此,香港和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和英国等主要金融市场,同样关注沃尔克法规的域外影响及其执行情况。

  就此,政府当局对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香港担心沃尔克法规可能带来以下并非原来所预期的影响:

(i)受该法规影响的非美国银行或须为遵行有关规定而在运作上面对重大的负担。这是因为若以全球综合计算,有关银行的交易资产和负债超逾10亿美元的话,他们便须遵从该法规所订有关纪录保存和财务汇报的繁复规范;

(ii)该法规可能会对非美国政府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构成负面影响。这是因为法规只准许受规管的银行实体从事美国政府证券的坐盘交易,但不得参与海外政府证券的坐盘交易;

(iii)外汇掉期是银行同业之间重要的融资渠道,而该法规可能会对银行透过外汇掉期市场处理融资的能力构成负面影响。这是因为外汇掉期被界定为衍生工具,受到与坐盘交易相关的禁制所规限;以及

(iv)该法规也可能会影响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集资活动。这是因为受该法规规管的银行须避免保荐和投资於若干基金。银行的基金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可能会因而受到负面影响。

(二)鉴於前述的关注事项,财政司司长在年初致函美国财政部,指出我们观察到沃尔克法规实施后会出现并非预设的负面影响。财政司司长特别促请美国当局考虑对该法规的实施加以规限及扩大豁免范围,其中他指出凡涉及美国境外的银行运作事宜,以及非美国政府证券及短期外汇掉期的坐盘交易,都应尽量予以宽免。

  我在今年三月到美国外访时也有跟进此事。为此,我与美国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级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士磋商,向他们反映香港金融业所关注的事项。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也与市场人士紧密合作,并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及表达共同的关注。

(三)据我们所知,沃尔克法规原定由本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实施。尽管如此,美国当局尚未订定该法规的实施细则。此外,我们注意到,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曾向美国国会指出,有关方面不大可能赶及在七月最后限期前完成有关沃尔克法规的工作。因应所收到的意见,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上月表示,沃尔克法规所涵盖的任何实体须在由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计的两年内应使「其活动及投资符合该法规所订的禁制条款及限制条款」,除非该期限获委员会进一步延长,则作别论。

  我们观察到,美国方面仍在讨论如何实施沃尔克法规。为此,政府当局联同金管局及证监会将继续密切监察事态发展,在适当时重申我们所关注的事项。我们也会与香港金融业界(包括香港银行公会及财资市场公会)共同合作,因应相关的未来发展,制订应对措施或作出必要的回应。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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