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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生产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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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顾及到一些残疾人士可能会遇到就业困难,《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订明一项特别安排,让因残疾而生产能力可能受损的残疾人士可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评估),从而断定他们应获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的工资,或收取按生产能力而厘定的工资。截至二○一二年一月底,共有184名残疾人士进行了评估。有社会福利界的同工反映,评估机制使残疾人士就业更形困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检讨,现时残疾人士只能选择进行评估,而不能选择以往由社工代表残疾人士跟雇主协商的方式厘定其薪酬,是否不合理地剥夺残疾人士协商的权利;若有,结果为何;当局将来会否让残疾人士选择进行评估或协商;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在184名已进行评估的残疾人士中,有多少人不同意评估的结果;当局会否考虑立即并在往后定期收集服务使用者对评估机制及评估员的意见,以便日后检讨评估机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 为何现时没有上诉机制让残疾人士反对评估结果;当局会否马上设立上诉机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当局会否公开评估标准的详情;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现时从事不同工作的残疾人士按工作种类划分的人数分别为何;现时未有申请评估而仍在不同岗位上工作的残疾人士人数分别为何;及

(五)当局会否立即在劳工处提供的评估员背景资料内加入其专业资格及从事各类残疾服务的年资等资料,以便残疾人士能在有足够资讯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评估员;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张国柱议员问题的各个部分,现分项答覆如下:

(一)在《最低工资条例》下,残疾人士有权选择收取法定最低工资;或进行生产能力水平的评估(评估),并收取按生产能力而订定的工资。为残疾人士提供有关的特别安排,目的是回应社会人士担心一些残疾人士或会在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后出现就业困难,以便在残疾人士的工资保障和就业机会两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立法会在审议《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时,已详细讨论这个议题。

(二)及(三)《最低工资条例》下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特别安排,是经过和相关组织磋商而制订,包括残疾人士、家长组织、康复团体、聘用残疾人士的雇主等。在谘询相关组织时,主流意见表示评估程序不应复杂,以免对残疾人士造成不必要的压力,继而影响到他们在评估时的表现,且会减低雇主聘用残疾人士的意欲。设立上诉机制会使评估程序复杂化,立法会在审议《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时,已讨论是否设立上诉机制。香港没有实施法定最低工资(特别是残疾人士的评估机制)的经验。我们已承诺在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后两年内,检讨这项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特别安排。

  我们没有对评估结果不同意的残疾人士数目,但劳工处现正收集已完成评估的残疾雇员及其雇主对评估机制及认可评估员的意见。

  在评估标准方面,《最低工资(评估方法)公告》订明,残疾人士在执行有关工作方面的生产能力水平,须参照该残疾人士在其雇佣地点执行该工作的表现而评估。认可评估员在考虑到有关工作的细节及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后,须决定该评估的相关因素,包括:(1)有关残疾人士所做工作的质素;(2)有关残疾人士所做工作的数量;(3)有关残疾人士的工作速度;及或(4)有关残疾人士应付该工作的其他要求的能力。

(四)有关现时从事不同工作的残疾人士按工作种类的划分及数目,以及未有评估而仍在不同岗位上工作的残疾人士,我们并没有有关统计数字。

(五)为协助残疾雇员选择认可评估员进行评估,劳工处提供认可评估员名册,载列每名认可评估员的相关资料,当中包括其所属专业类别及(如该评估员有提供)专业资格、在残疾类别方面的专业,以及有关工作经验。劳工处会继续丰富认可评估员名册所列的详情,并在可行情况下提供认可评估员从事各类残疾服务年资的资料。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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