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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刊登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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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四日)在宪报刊登《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规例》),以提高规管食物内除害剂残余的成效,加强保障公众健康。

  食物及徖生局发言人表示,现时《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一般条文订明,所有售卖供人类食用的食物都必须合乎徖生、未经搀杂和适合供人食用,但并无具体的法律条文规管食物中除害剂残余的水平。

  发言人说:「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提高规管成效,并促使本地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政府建议在《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下,订立《规例》,规管食物中的残余除害剂。」

  《规例》就「除害剂」和其他相关词汇采用了与国际食品标准机构食品法典委员会一致的定义,并采纳委员会的食物分类方法。这做法的好处,是与国际贸易用语统一。

  《规例》的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剂-食物」组合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即指明食品中允许的指明除害剂残余的最高浓度)。根据《规例》,食物含有的除害剂残余不得超过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

  发言人解释说:「在制定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名单时,我们主要采纳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厘定的可用标准,并以内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国家的相关标准作补充。食物安全中心已进行风险评估,进一步审视这些标准,确保足以保障香港市民健康。」

  「由於香港十分倚赖进口食物,这做法会在保障公众健康与维持香港食物供应稳定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规例》的附表2则订明获豁免除害剂名单,以方便业界施用天然除害剂,而其残余物是与天然食物的成分无异或两者是难以分辨的。

  除获豁免除害剂外,如食物含有除害剂残余而附表1并没有订明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只有在食用有关食物不会危害或损害健康的情况下,有关食物才可被进口和售卖。食物环境徖生署署长会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食用有关食物会否危害或损害健康。

  发言人说:「鉴於应用在农作物的除害剂推陈出新,适用范围又不断改变,《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2将会定期更新。」

  为了让业界有充足时间作好准备以遵守《规例》,《规例》生效前会有约两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食物安全中心会为不同界别人士举行简介会、提供训练及拟备指引。《规例》将於五月九日提交立法会,若通过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将於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2012年5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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