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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青少年性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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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淑庄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了解,过去曾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士涉及风化案(包括强奸、非法性交及作出猥亵侵犯的行为)。在部分涉及14岁以下男童与女童性交的案件中,基于现行法律拒绝承认14岁以下的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涉案男童不能被裁定干犯非法性交或强奸罪。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曾于二○一○年十二月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指出多个司法管辖区已废除这项普通法推定,而上述推定亦脱离现实,应予以废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涉及18岁以下人士的性罪行案件的数目、犯案者与受害人的年龄分布,以及犯案者被定罪的数字分别为何(以附表列出);

(二)过去五年,就涉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士性罪行的案件,政府没有提出起诉的案件数目为何;当中有多少宗案件的涉嫌犯案者确曾与受害人性交,但因其为14岁以下的男童,而基于上述普通法推定,该男童只能被控以猥亵侵犯而非强奸或非法性交罪;及

(三)因应青少年涉及性罪行的情况,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预防青少年性罪行,以及向未成年的性罪行受害人和触犯相关罪行的未成年人士进行辅导及提供支援;政府会否考虑检讨现时的性教育课程;若会,工作计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现行普通法,刑事法律中有一项不可推翻的普通法推定,就是14岁以下的男童并无性交能力。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检讨该项推定及其影响后,在二○一○年十二月发表一份报告书,建议废除该项普通法推定。

  为了实施法改会的建议,政府建议在《刑事罪行条例》加入一项新条文,以废除该项普通法推定。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在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会议上讨论这建议,委员普遍支持此项建议。政府已在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刊宪,通过《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刑事罪行条例》加入条文,废除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该条例草案将于二○一二年五月二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就提问的分项问题,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过去五年,牵涉18岁以下犯案者的性罪行案件的拘捕和定罪数字,及涉及18岁以下儿童受性侵犯的举报数字载于附件。政府并无就涉及18岁以下犯案者而没有提出起诉的个案备存分项数字。

(三)青少年性罪行涉及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有效打击有关罪行及加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有赖多方面的合作。

  警方一直以「跨部门」及「多专业」的合作模式,制定及推行打击青少年罪行的策略。为加强教学人员对性罪行的认识,警方会通过教育局主办的研讨会向校长及老师讲解与电脑网络有关的性罪行及法例。警方亦会继续推行「学校联络主任计划」,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向中小学生灌输正确的价值观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传递正确的性观念,加强青少年对性罪行的认知,并在学校向教师及社工举行讲座以提升他们相关的知识。

  此外,扑灭罪行委员会继二○一一至二○一二年度以「预防性侵犯」作为灭罪宣传运动的主题后,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度会以「防范性侵犯」作为其中一个主题。警方会继续在全港各学校及各类型青少年常到的消闲地点张贴宣传横额及派发个人安全的宣传品。

  在预防教育方面,教育局一向致力在学校推动性教育,目的在帮助学生从成长过程中认识与性相关的议题及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以促进学生的全人发展。透过涵盖性教育的整全学校课程,配合预防性和发展性的学生辅导活动,帮助学生建立健康的性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此外,教育局每年均会举办讲座及研讨会,以提高教育工作者对保护学童免受性侵犯的关注。

  在性教育课程方面,教育局亦就现代青少年的发展需要,持续并适时检视课程。二○○八年推出《新修订德育及公民教育课程架构》,胪列各学习阶段与性教育相关的学习期望及生活事件示例;二○○九年实施的新高中课程,如通识教育科、伦理与宗教科和健康管理与社会关怀科课程等,亦纳入性教育元素;二○一一年完成更新小学常识科课程内容(包括性教育);二○一二年九月起在初中开设的生活与社会课程也将加入如何建立正确的性观念和性态度的学习元素。

  社会福利署(社署)为青少年提供一系列预防、发展及补救的服务,以协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他们在成长阶段出现偏差行为,包括干犯性罪行。有关的服务包括在全港中学推行「一校一社工」计划,为在学业、社交和情绪发展方面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适切的支援和辅导。当局亦透过资助全港138间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在邻舍层面为青少年提供社群化服务及全面的支援服务,协助他们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以及透过16支地区外展社会工作队和18支深宵外展服务队主动接触经常在街上流连的边缘青少年,为他们提供辅导、指引和支援。

  在为未成年受害人所提供支援方面,社署接获未成年青少年怀疑被性侵犯的个案后,会即时接触受害人及其家人,为他们提供所需的支援服务,包括辅导、医疗、临床心理及临时住宿等;社工亦可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为受害人申请照顾或保护令。此外,社署会按需要安排人员陪同受害人出席法庭聆讯,减低他们的恐惧和忧虑。

  至于未成年犯案者,社署资助五支社区支援服务队,为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提供援助,当中包括涉及性罪行的青少年。社区支援服务队会透过提供指导、辅导、治疗小组及社区服务等方法,协助他们重新融入主流教育或工作,以及减低再次触犯法例的机会。此外,干犯性罪行的青少年经法院定罪后,法院会考虑该青少年的背景情况,以决定是否适宜根据《罪犯感化条例》判处感化令,规定该青少年在指定期间接受社署感化主任监管,为期一至三年。感化主任除了为青少年罪犯提供辅导外,亦会因应个别受感化者的需要,转介他们接受心理治疗、福利及院舍服务,以协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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