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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打击非法燃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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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成智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元朗八乡石湖塘村一个邻近民居的非法油站于去年七月被警方捣破后,在本年年初又再重开,不法分子安排大量改装房车把内地低价汽油偷运到该非法油站内卸油图利,罔顾附近居民的安全。另外,有报道指出,每星期有一辆外来货车在固定时间到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辖下的香港仔田湾垃圾站,为不同的食环署清洁外判商的车辆加油,令垃圾站变成非法油站。报道又指出,消防处发言人证实,该辆货车并未获消防处批准运载属第5类危险品(即发出易着火蒸气的物质)的散装油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警方打击过多少非法油站;打击过后被发现重开的非法油站又有多少;当局有否检讨打击力度是否足够,并确定非法油站不会重开;就不法分子从内地运载非法燃油来港一事,各执法部门(包括警务处、消防处及香港海关)会否合作订立一套机制,以防止及打击非法油站的出现;若会,详情及工作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除食环署的外判商外,其他政府部门的外判商有否以上述非法方式为其车辆加油;食环署有否就上述非法油站事件进行全港性调查,确保其他垃圾站不会变成非法油站,以及避免其他车辆非法加油;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食环署有否为部门辖下及外判商的车辆的加油安排及相关运作订立监管机制;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上述涉事货车在未获消防处的批准下运载属第5类危险品是否触犯香港法例;若有评估,详情及政府的执法行动分别为何;现时消防处有否提供实务指引,确保有关人士适当运载及处理该等危险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何方法确保该等危险品不会引起大规模意外事故?

答覆:

主席:

(一)在海关执法范畴内,非法燃油是指违反《应课税品条例》(法例第109章)未经完税的燃油。自政府于二○○八年七月取消欧盟V期柴油税后,海关打击的非法燃油活动(包括进口、分销和零售)主要涉及电油。在过去三年,海关共破获982宗非法燃油活动案件。

  而消防处则根据《危险品条例》(法例第295章)及《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法例第95F 章),负责打击非法贮存、运送、使用及贩卖第5类危险品(包括电油和柴油等燃油)的活动。在过去 三年,消防处就此类非法活动共提出469宗检控。

  自二○○六年起,海关与消防处已就打击非法燃油活动订立合作机制,当中包括通报案件情报及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对于一些可能是从事非法燃油活动的黑点,两个部门会密切留意及收集情报,加强打击。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警方会协助相关部门采取执法的工作。

(二)及(三)政府与外判商的合约一般会订明,外判商所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香港法例。就问题提及怀疑涉及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清洁外判商的非法加油个案,消防处在本年二月十四日首次接获在香港仔田湾径九号垃圾收集站外有非法加油活动的举报,处方即日派员前往有关地点巡查,但没有任何发现。其后在二月十七日的跟进巡查中,消防处在该地点发现一辆未领有有效牌照的货车运载油渣(属第5类危险品),处方已即场捡走有关危险品,并正考虑对有关人士进行检控。消防处人员其后再于二月、三月及四月派员到上址作跟进巡查,并没有发现任何非法加油活动。

  过去三年,食环署表示并未发现其管辖的垃圾收集站内有被用作非法加油站的情况。该署的洁净服务合约订明,外判承办商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车辆、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洁净服务合约的条文及恪守相关的香港法例。如发现有违规的情况,食环署会采取惩处行动,亦会转介个案至有关部门跟进。

  根据《危险品条例》第6条的规定,除非获得消防处发出的牌照许可,任何人士均不得运送超过豁免限额的第5类危险品,否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消防处批发牌照时,会按有关车辆用以运载危险品的类别,列出所需的消防安全规定,并会在车辆完全符合所有规定后,消防处才会发出牌照。若持牌的车辆被发现未能遵守有关牌照规定(例如车上的灭火设备不能正常操作),消防处可根据《危险品条例》第9B条进行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一个月。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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