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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在内地的港资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型升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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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林大辉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於去年八月访港期间,公布了中央政府三十六项支持香港进一步发展的措施。就支持在内地的港资加工贸易企业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方面,该等措施包括继续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基本稳定,推进珠江三角洲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机制,加强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提供融资保险支持等,以及鼓励港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建议设立专项基金外,政府有否就上述支持港资企业稳定发展和升级转型的措施的内容作出任何跟进和支援的行动,以及至今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为何;

(二)会否研究在内地推进珠江三角洲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时,准许区内的港资进料加工企业可就放置在内地的机械设备向本港税务局申报折旧免税额,以及享有50:50比例分摊基础课税安排,以配合上述支持港资企业升级转型的措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研究和评估港资企业现时就升级转型和开拓内销市场所面对的困难和障碍为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三)港商在内地特别是广东省有大量投资,从事不同种类业务,当中不少是制造业,尤其是加工贸易。在「十二五」规划下,国家会继续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及致力扩大内需。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於二○一一年八月访港,宣布了一系列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共三十六项政策措施,涵盖金融及经贸等多个领域,当中包括支持及鼓励在内地的港资加工贸易企业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

  特区政府一直透过「支援加工贸易专责小组」及其他渠道,与业界保持沟通,了解他们的关注和意见,并针对业界的需要,通过不同的措施协助港资企业升级转型及发展内销,把握国家「十二五」带来的庞大机遇,开拓及发展内地市场。业界的关注及我们的工作如下:

(1)港资企业在内地营运的时候,往往需要因应内地在政策法规上的转变而作出调节,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及新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安排等。就业界在内地营运的关注事宜,特区政府一向与内地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当局保持紧密联系,例如透过与商务部召开「内地与香港商贸小组」会议及与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召开「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题专责小组」会议,反映业界的意见及商讨支援业界的措施。此外,工业贸易署及各驻内地办事处亦会向港资企业发放资料通告或通讯,以及举办宣讲会及研讨会等活动,加深业界对内地新政策、法规及营商环境的认识。工业贸易署的网站亦载有内地经贸资讯的专题网页,至今已与约二百个内地政府机关设立的经贸资讯网站建立连结,方便港商在同一平台上取得内地经贸资料;

(2)业界在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时需要技术上的支援, 因此透过香港贸易发展局及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机构,为港资企业提供技术升级、提升管理、品牌发展及开拓市场等支援服务,以及提供内地市场的资讯;

(3)在拓展内销方面,我们明白业界需要对相关的内地市场有所认识,并通过合适有效的平台推广其产品及品牌。因此, 我们透过香港贸易发展局举办推广及展销活动,及不时组织经贸代表团到内地考察,加深业界对内地政策及市场发展的认识。另一方面,在2012-13年度,我们亦安排驻内地办事处与商会或其他机构分别在其覆盖范围内的二线城市举办「香港周」活动,藉此宣传香港品牌/产品,协助港商建立品牌形象及提高品牌知名度,开拓内地市场;及

(4)近期业界向我们反映,由於受国际市场需求疲弱等因素影响,企业的订单减少,融资成本上涨,加上人民币升值,令营运成本上升,经营环境困难,特别对於中小企业而言更甚。为向企业提供财政上的支援,我们会继续透过现行不同资助计划,包括工业贸易署各项「中小企业资助计划」,协助中小企业进行市场推广、购置器材、提升营运和技术水平,以至进行业务转型或迁移。此外,为进一步协助香港企业提升在内地市场的竞争力,行政长官於2011-12年《施政报告》中建议,成立一项十亿元的「专项基金」,协助香港企业透过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开拓及发展内地市场。政府建议「专项基金」分为两部分,分别向个别企业和非分配利润组织提供资助。我们已征询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计划於今个月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提交拨款申请,并於年中推出基金。

  透过以上的措施,我们相信能够为业界就升级转型和拓展内销方面提供适切的支援及协助。

(二)政府当局一直透过不同支援措施,为在内地的港资企业升级转型提供技术升级、提升管理、品牌发展及开拓内地市场等支援服务。然而,香港税务局在计算於内地从事加工贸易的香港企业的利得税时,无论有关加工贸易活动是否在内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内进行,仍是根据一贯的「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原则征税。而《税务条例》第39E条的规定及50:50比例分摊基础课税安排亦是以上述的税务原则作为依归。

  事实上,政府当局已多次向议员解释,在「进料加工」安排下,负责内地制造活动的内地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该内地企业自行付汇进口所需要的原材料,并按需要设置生产设备,而制成品均属内地企业拥有,由其负责外销出口或内销。香港企业与内地企业是买家与卖家的关系,在香港的应课税利润是源自其买卖货品的贸易活动。由於有关内地制造活动的利润并不属於香港企业,因此税务局不会向香港企业征收与内地制造活动有关的利得税,在「税务对称」的原则下,亦不会就只与内地制造活动有关的机器及工业装置提供折旧免税额。而根据「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税务局不能把内地企业帐目内有关制造活动所赚取的利润分拆给香港企业,按香港税率征税,基於同样原则,税务局亦不能就香港企业源自贸易活动的利润给予50:50比例分摊基础课税安排。此外,若我们就「进料加工」安排下的机器及工业装置在香港提供折旧免税额,将被视为鼓励转让定价,影响香港和内地的征税权利,使香港被视为损害其他税务管辖区利益的地方。

  个别企业因升级转型而采用的经营模式乃商业决定,而税务局则根据事实依法征税。

  多谢主席。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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