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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国际体育赛事的转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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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答覆:

问题:

  二○一二伦敦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将于本年七月二十七日揭开序幕。据报,取得奥运会独家播放权的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表示,由于旗下免费电视台的牌照申请仍未获批准,相信无法赶及奥运会前完成所有法定程序,另外两间免费电视台至今亦未主动与其商讨有关转播奥运会的事宜,因此预料本届不少赛事不能经免费电视频道收看。有评论指一半港人欣赏奥运会的机会将被剥夺,批评商业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三宗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的最新审批进展为何;就免费转播奥运会受阻一事,政府会否介入并与业界合作推出应变方案,让大众免费观看各项重要赛事的直播;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日后与电视台讨论续牌时,会否考虑加入保障公众利益的条款,确保大众可以免费观看各项重要国际赛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研究以公帑购入奥运会这类大型赛事的播放权的可行性;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国际性及地区性大型运动比赛的主办机构一般会将赛事的播映权及转播权,按该主办机构的政策及规章,以价高者得的竞投方式售予合资格的传媒机构或其有关联的公司。我们知悉,香港有线宽频通讯有限公司的一间附属公司已获得二○一二年伦敦奥运在本港的独家播映权。由于奥运赛事播映权的分销安排属商业事宜,我们会尊重有关广播机构所作的商业决定,并已呼吁该些广播机构在磋商转播安排时,能以广大观众的期望为依归。

  就提问的三部分问题,我的答覆如下:

(一)城市电讯(香港)有限公司、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分别提交了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申请。根据现行的《广播条例》(第562章),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须考虑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提出的申请,并就该等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通讯局作出的建议后,可向合资格的牌照申请人发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早前,通讯局的前身,即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前广管局),已按照《广播条例》及既定程序完成有关评核工作,并就三份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由于申请结果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市场影响深远,政府一直根据法例要求及既定程序,尽快且谨慎地处理前广管局提交的建议,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牌照申请作出决定后,便会公布结果。

  至于二○一二年伦敦奥运的转播安排,我必须指出这与申请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是两项完全不同的事宜,当局会分开处理。正如我在前言中解释,竞投赛事转播权属商业决定,透过商业磋商达致转播安排是最理想的做法。从经验所得,获得独家转播权的收费电视台一般都会在赛事举行前与免费电视台商讨商业上的转播安排。此外,根据以往经验,除了在家中收看电视外,市民亦可透过不同方式(例如互联网、手机流动网络等)以及地点(例如商场、酒吧、食肆等),观看体育赛事。政府会继续鼓励各方达成商业协议,提倡他们顾及广大观众的期望。

(二)世界各地每年都有举办不同的大型体育活动,赛事转播的安排由有关主办机构按赛事的性质和运作需要而制订。有关赛事的转播权由哪间机构投得、有关机构是否持牌机构、转播权是否独家,均不能一概而论,在牌照内加入规范性条款并不能确保观众可免费观看各项重要国际赛事。基于竞投赛事的转播权属商业决定,我们认为透过商业磋商达致转播安排是最理想的做法。

(三)竞投国际体育盛事转播权属商业决定,世界各地政府一般不会直接参与或介入,香港亦不例外。体育赛事转播权费用的作价,由市场主导,主要视乎有关赛事受欢迎的程度、比赛的性质、主办机构的政策等而定,很难一概而论。而举世瞩目的体育盛事,例如世界杯及奥运会的转播权费,就会动辄超过亿元,要政府动用大笔公帑参与竞投,是否恰当成疑之外,还须考虑此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香港一向被誉为区内最开放自由的广播市场之一。如果政府参与竞投体育比赛的转播权,会被视为介入商业市场,与商争利,对本港作为亚太区广播枢纽的声誉和地位会带来负面影响。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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