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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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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律政司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向立法会提交《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就着不同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属于技术性及不具争议的修订,这对于更新或改善现行法例,非常重要。自同类条例上次在二○○八年制定以来,当局认为有需要提交新一条的《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综合处理这类修订。有关修订载于《条例草案》第2至12部,简述如下。

  《条例草案》第2旨在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有关修订分别载于5分部:

(i)第2部第1分部建议修订该条例第31C条,以澄清受雇大律师无须投保。

(ii)第2部第2分部旨在废除《法律执业者条例》第40M条中的终局性条文,让针对公证人纪律审裁组所作出的任何命令而提出的上诉,可向终审法院提出。该条条例中有另一条文原本亦载有类似的终局性规定,但因应终审法院的判决,该条条文在二○○五年已被废除。《条例草案》现旨在废除第40M条中的有关终局性条文。该条例第40R条亦须作出相关修订。

(iii)第2部第3分部所载的修订,是因应《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3(1)及37B(1)条早前经修订后而须对该条例第25、39及40P条作出的相应修订。

(iv)第2部第4分部旨在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50B条,以澄清外地律师或外地律师行不得接受持有执业证书的律师或大律师加入合伙。

(v)第2部第5分部载有对《法律执业者条例》第72条的建议修订,该等修订是因应《200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废除了该条例第27A条而作出。

  《条例草案》第3部旨在修订《领事馆官员管理遗产条例》(第191章)第3条。该项条文现时订明,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公布由政务司司长签署的命令,更改该条例的附表。换言之,更改附表要经过两个步骤:(i)第一步是由行政长官作出命令;以及(ii)第二步由政务司司长签署该命令的公告。《条例草案》建议免除第二个步骤,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3条作出的命令可以直接在宪报刊登,以简化根据该条订立的命令的刊宪规定。

  《条例草案》第4部旨在落实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二○一○年十二月所发表报告书的建议,即废除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这项不可推翻的普通法推定。《条例草案》建议在《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加入新的第118O条,以落实这项建议。当局早前征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时,委员会对此项建议表示支持。

  《条例草案》第5部建议废除《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第12(6)条,该项条文现时规定,正被停职的人员,须先寻求海关关长的准许,方可离开香港。这项规定可能不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有关旅行自由的规定。《条例草案》因此建议废除该项条文。

  《条例草案》第6部旨在修订《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简化「儿童产品标准」和「玩具标准」定义中所使用的表述,以及载列玩具及儿童产品的适用安全标准的附表1及2格式,以便日后更新有关标准。

  《条例草案》第7部建议修订《法例发布条例》(第614章)及《1990年法例(活页版)条例》(下称《活页版条例》),以利便在准备及更新《香港法例》时所涉及的编辑工作。建议的修订包括划一活页版与《法例发布条例》第12条下新法例资料库制度的编辑权力范围;赋予新增权力,首先是在某条例的名称的提述之后,赋权加入根据《活页版条例》或《法例发布条例》编配予该条例的章号,其次是在字词定义之后,赋权加入中文或英文的对应词。

  《条例草案》第8部载有多项建议修订,以便引入律师法团作为法律执业的一种形式。在这方面,律师会建议在该会拟备的《律师法团规则》实施时,《1997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下称《1997年条例》)所载一切有关律师法团的条文亦应同时实施。由于《1997年条例》是在较早前制定,当中部分修订已由一九九七年后对《法律执业者条例》的修订所取代。因此,《条例草案》建议对两者作进一步修订,使《1997年条例》和《律师法团规则》的相关条文可以同步实施。此外,我们亦建议重订由《1997年条例》所制定的一条条文(即《法律执业者条例》新的第7L条),以澄清《公司条例》适用于律师法团的范围。

  《条例草案》第9部的修订,是由于知识产权署已开设助理首席律师这个律政人员职位,多条条例的相关条文须加入对助理首席律师的提述,以确保出任此职的人员有资格获委任为某些司法人员。

  《条例草案》第10至12部载有因应不同目的而建议对多条条例及附属法例作出的若干轻微及技术性修订,例如更正或更新部分成文法则的提述;使若干成文法则内部用词一致及中英文文本一致;以及废除多项已失效的附属法例。

  代主席女士,正如我在开始发言时提到,《条例草案》是我们为整理法例并作出技术性及不具争议的修订而持续进行的工作。这些修订对于更新及改善《香港法例》,都非常重要。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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