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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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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条例)於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三读通过,并於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宪报刊登。

  条例的目的,是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扩大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保障范围,以涵盖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基金是在公司结业时,以特惠款项形式为无力偿债雇主的雇员提供适时的援助,已涵盖以36,000元为上限的四个月欠薪、以22,500元为上限的一个月代通知金、以及雇员可享有的遣散费首5万元加余额的一半。

  在条例下,基金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至涵盖:

(一)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雇佣合约被终止时可获取的未放年假薪酬,包括:(a)雇员就最后完整假期年累积而仍未放取的有薪年假的薪酬;及(b)如雇员在最后假期年受雇满三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在雇佣合约被终止时可获的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及

(二)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服务最后一天前的四个月内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各自或两者合共的款额,均不超越10,500元。

  本条例会在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12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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