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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教育局局长就「捍徖学术自由与院校自主」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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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教育局局长陈维安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捍徖学术自由与院校自主」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学术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会价值,更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赖以成功的基石。我们必须维持一个开放自由、百花齐放的学术气氛,让不同学者在教学和研究等学术活动上能够尽展所长,才能促使他们履行寻求、开拓和传播知识的使命。学界致力传承和追寻知识,方能为社会培育兼具学养和独立思考能力的人才;同时通过对知识和研究成果加以应用,为社会谋求最大裨益。

  院校自主是体现学术自由的重要部分,政府素来积极捍徖。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的《程序便览》中已明确指出,院校争取自主权并非倚赖行使任何特权,而是基於久经验证的考虑因素:高等教育院校须享有选择和行动的自由,方能不负社会人士的支持,妥善处理社会人士期望院校承担的工作。当然这并不代表院校可罔顾公众利益或各界批评,亦不表示院校本身或其他人不应检讨院校的政策。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从法律和制度上维护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张议员在议案中建议「立法保障自由」,但其实正如议案亦有引述,《基本法》本身已经为本港的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提供宪法性的重要保障。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基本法》第三十四条亦订明,「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香港八所受教资会资助的高等教育院校均为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这些院校有各自的条例及规程,载述其成立宗旨、职能和管治架构。法例订明院校所享的权力和自由,院校依法行使这些权力和自由以履行其成立宗旨和职能。

  由於历史及其他因素,例如不同的管治理念、信仰、文化及实际情况,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法例,包括有关校董会的成员组合的条文,均不尽相同。因应教资会於二○○二年的高等教育检讨中建议检视院校的管治及管理架构,不少院校已对其法例或规程提出修订,以减少校董会成员人数及更改其组成。我们尊重院校自行决定最合适的校董会组成。

  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教资会更在政府与院校之间担当重要的「缓冲」角色,进一步为学术自由和院校自主提供保障。作为一个非政府谘询组织,教资会的主要职能,是就本港高等教育的拨款和发展向政府提供持平的专家意见,并向政府和社会人士保证各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运作及教学活动既保持优良水准,亦符合成本效益。具体而言,教资会根据资助院校提交的学术发展建议,向各院校分配经常补助金,以及厘定各院校的学生人数指标。获批拨款后,院校可自行决定如何善用资源,并为此承担责任。不论当局或教资会,均不得指定院校如何在内部分配和运用其资源。

  教资会一方面支持并保障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另一方面亦顾及社会的合理关注,确保公帑用得其所。事实上,教资会的《程序便览》已明确界定教资会、政府及各院校在高等教育界的角色。其中,《程序便览》胪列院校自主的五大范围,包括:甄选教职员;甄选学生;控制课程和学术水准;接纳研究项目;以及在院校内分配资金。

  另一方面,与学术自由息息相关的香港核心价值还包括言论和新闻自由。言论和新闻自由同样受到《基本法》保障。当中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就张议员今日提出的这个议案,我想指出香港是一个自由、多元、开放的社会,任何人士都应可就不同事务发表意见,特区政府十分尊重任何人士表达意见的自由。事实上,社会上不同人士可对某一件事发表不同的意见或看法,正正反映了香港的言论自由能继续得以落实。特区政府会继续按照《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原则,坚决维护学术和言论自由。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待听取议员的意见后,我会再作出回应。多谢代主席女士。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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