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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淑庄议员的提问的书面回覆:
问题:
据报,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於二○○六年已开始与美容业界进行商讨,并已完成《美容业营商实务守则》(《守则》),希望透过美容业的经营者自我规管,提高行业服务质素和加强消费者信心。近日,消委会又发表了《公平条款互利共赢》-标准格式消费合约不公平条款报告,建议标准格式消费合约(标准合约)应采用公平条款及加入冷静期保障消费者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消委会接获有关预缴式消费的投诉数字、涉款总额及跟进结果分别为何,并按行业(包括美容、健身及其他行业)分项列出;
(二)当局会否配合消委会的宣传推广活动,采取具体的措施鼓励美容及其他行业采用消委会建议的标准合约;若会,有关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当局会否考虑加强相关的公众教育,让市民认识消委会最新推出的标准合约范本,鼓励他们向商户倡议使用有关的标准合约;若会,详情为何;及
(三)现时当局会否考虑把消委会的《守则》的原则及/或具体条款,纳入规管营商手法的法律框架,以及以立法的形式,具体落实消委会建议的「美容业标准格式消费合约草拟指引」和预缴式消费的冷静期安排;若会,有关的立法研究和公众谘询工作的具体安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二○○六年,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与美容业界代表合作制定《美容业营商实务守则》,希望业界加强自我规管,保障消费者权益。该守则涵盖美容业营商过程的不同范畴,包括如何确保服务及产品质素、推销手法、预先缴费营运模式的运作、制订服务承诺及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安排等。在本月初,消委会公布了《公平条款互利共赢-标准格式消费合约不公平条款报告》,旨在鼓励及协助营商者避免使用不公平合约条款。消委会选取了美容业作为例子,提供草拟标准格式消费合约的指引和合约范本。
就问题的各部份,我谨覆如下:
(一)消委会收到的投诉一般按主要行业类别分类。消委会并无备存在各行业分类下有关预缴式消费的投诉的统计数字及涉款金额。为回覆议员提问,消委会检视了过去三年所有有关问题内指明的行业(即「美容」及「健身及瑜伽中心」)以及「电讯」的投诉档案,其中涉及预缴式消费事宜的投诉宗数列於下表。就跟进结果方面,消委会成功调解比率约为八成。
涉及预缴式消费的投诉数字
年份 美容 健身及 电讯
瑜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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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1195 385 6486
2010 568 775 6477
2011 606 637 5251
2012(第一季) 137 81 1314
(二)根据《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消委会的职能包括收集、接受及传播关於货品、服务及不动产的资料,以及鼓励商业及专业组织制定实务守则等。因此,鼓励及协助供应商避免使用不公平合约条款的各项措施,属消委会的法定职能范围。
消委会为配合发表《公平条款互利共赢》报告,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包括印备单张、举行记者招待会,并在《选择》月刊及透过电台节目介绍报告要点。我们会与消委会继续联系,留意有否需要协助该会进行宣传活动。
(三)《美容业营商实务守则》内所载有关营商手法的建议,旨在确保消费者有充足的资讯及选择的自由,以便作出有根据的交易决定。现行的《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有关营商手法的条文,以及已提交本会审议的《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草案》所载的立法建议,均按照相同原则制订,以加强保障消费者。
至於标准格式消费合约方面,我们欢迎消委会是次就美容业建议的《标准格式消费合约草拟指引》。我们期望商界在制订标准格式消费合约时,参考消委会建议的指引。目前,《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提供一系列济助予因签订不合情理合约而受屈的消费者,并订明法庭在决定某合约(或其中部分)是否属不合情理时须考虑的多项因素,例如消费者与另一方之间议价地位的相对实力。而其中很多因素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用以决定合约条款公平与否的基准相若。连同《失实陈述条例》(第284章)及《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现行法例已为因不公平合约条款而受屈的消费者提供若干保障。
强制设立冷静期牵涉营商者的实际运作,以及消费者订立合约的过程。在过去就立法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公众谘询过程中,不同持份者曾就冷静期的实际运作的问题提出了关注,例如消费者如何行使取消合约权、退款安排、细额交易等。我们需时小心研究可如何在法例中妥善处理这些关注。我们的当前急务是处理《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草案》。我们正与本会的相关法案委员会紧密合作,期望尽快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完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