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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马来西亚签订税务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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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吉隆坡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马来西亚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马来西亚第二财政部部长艾哈迈德·胡斯尼则代表该国政府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二十四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后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葡萄牙、西班牙、捷克共和国、瑞士、马耳他和泽西岛等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协定。

  曾俊华欢迎该协定,并表示协定可进一步鼓励香港和马来西亚之间的投资及人才交流,从而加强两地的双边关系。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的公司从马来西亚设立的常设机构(例如销售点)所得的利润,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这些公司在马来西亚所缴纳的税款,将可以根据香港的税务法例从香港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若在马来西亚收取利息收入,现时须向马来西亚缴交15%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预扣税税率将会以10%为上限。若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等,有关的预扣税税率将会降至0%。现时马来西亚向香港居民征收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会由10%降至以8%为上限;技术服务费的预扣税税率亦会由现时的10%降至以5%为上限。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来马来西亚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比马来西亚的税率为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马来西亚课税。现时香港居民从马来西亚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马来西亚将豁免香港居民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

  香港与马来西亚的全面性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与马来西亚的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与主要的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与其他地区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於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二十七份限於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於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於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马来西亚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将载於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Malaysia_HongKong.pdf)。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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