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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就《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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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日有报道指《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通过后,一切网上分享活动都会变成非法,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四日)重申,在订定科技中立的传播权利时,政府已在《条例草案》的新订第28A(5)条列明,如有关传播的内容并非由某人决定,则该人不属向公众传播作品。

  发言人说:「换言之,若网民不是某项网上材料的上载者,而纯粹透过在社交网站分享(share)接达至该材料的超连结,并不构成向公众传播。况且,超连结本身也不属版权作品。因此,任何声称《条例草案》会『禁绝一切网上分享活动』是不正确的。」

  发言人又补充:「《条例草案》并无任何针对二次创作的条文。在现行《版权条例》下不属侵权的二次创作,在《条例草案》下亦不构成侵权。因此,网上表达自由的空间并不会因修例而受影响。」

  回应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应订立豁免二次创作的条文,发言人说:「订立有关二次创作的版权豁免可能实质改变现时条例下所订定版权拥有人与使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点。虽然其他司法管辖区已就订立二次创作的版权豁免进行过政策讨论,但目前对二次创作仍未有统一的法律处理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在未经公众谘询的情况下,不宜匆匆在本地法例加入有关豁免。」

  「在完成今次的修例后,政府愿意就有关豁免二次创作进行研究,包括谘询有关持份者及参考其他普通法国家对二次创作的处理手法。」

  「政府支持创作,同时鼓励尊重他人版权。」



2012年4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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