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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於四月十八日,在西九龙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冠军行动」的反非法劳工联合行动,共拘捕十五名非法劳工及七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联合行动中,执法人员共搜查七十三个目标地点,包括酒楼、餐厅、脚底按摩中心、临时排档、零售店铺及装修中的单位等。执法人员共检查了一百零一名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拘捕了十五名非法劳工,分别为十男五女,年龄介乎十八至五十七岁,其中五名人士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同时,五名男子及两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年龄介乎二十至五十七岁。
所有非法劳工现正被羁留调查。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上诉法庭并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间,绝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后才提出酷刑声称,故该声称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监禁刑期,使他们觉得非法入境来港并无吸引力。」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完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