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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卓人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23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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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在开场发言中提及,政府留意到公众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关注。特区政府认为,维护国家安全并完成第23条的立法工作,既属特区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亦同时是香港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不过,政府已多次重申,现阶段并没有开展第23条立法工作的时间表。将来在推展第23条立法工作时,特区政府必定会充分谘询社会各界,争取凝聚大众的广泛共识。政府拟订的立法建议,也必定会符合《基本法》和其他保障香港市民各种权利和自由的国际公约。
行政会议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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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议员动议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的事宜,即是二○○三年商台续牌和《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两者均牵涉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有关行政会议保密原则的问题,我在开场发言的时候已作出解释,行政会议的有效运作,是建基於保密制度受到尊重和保密原则得以恪守。维护这制度对特区政府的决策和运作至为重要。故此,政府反对任何可能抵触行政会议保密制度的建议,亦严正反对李卓人议员这次成立专责委员会的决议案。
防止公职人员擅自披露机密资料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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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委任官员亦属公职人员,他们与公务员一样,有责任保护政府的机密和敏感资料。政治委任官员除了同样要遵守《官方机密条例》和《保安规例》,以及受到普通法下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和保密责任的规管,也必须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的有关规定。再者,每一位政治委任官员的聘任条款已清楚说明,即使他们在离任后,仍然必须继续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行政会议成员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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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身兼官守行政会议成员的司长、局长,他们与其他非官守议员一样,必须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18条,於获委任后作出「尽职誓言」,承诺遵守誓言。我现在读出「尽职誓言」的内容,让议员对行政会议成员作出的承诺有更清晰的理解。
「尽职誓言」:「除获行政长官的授权外,决不向任何人泄露行政会议的议程、所讨论的内容及情况以及基於行政会议成员身份而获得的任何文件,或获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协助他人谋取私利,并就行政会议作出的一切决定,负起集体责任」。
在普通法下,所有行政会议成员也有保密责任,并受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和《官方机密条例》有关条款所规管。如有任何行政会议成员违反保密原则,行政长官可根据事实和视乎情况,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劝喻、警告、免除职务,甚或法律行动。
我亦希望议员明白,在保密制度和集体负责的原则下,政府不会公开行政会议记录,以确保行政会议的有效运作。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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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李卓人议员今日的动议,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二○○三年商台续牌和《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的相关事宜。我们恳请各位议员考虑,这建议除了严重抵触行政会议的保密制度和冲击行政会议日后的有效运作外,亦将虚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和公帑,而最后可能仍无法得到任何确切的证据,作出任何明确的结论,最终恐怕是徒劳无功。
主席,为了维护行政会议保密制度的重要原则和日后的有效运作,政府反对李卓人议员的决议案,亦恳请各位议员投票否决决议案。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