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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李卓人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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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四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卓人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李卓人议员提出的议案,涉及二○○三年发生的两件事,包括:

(一)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商业电台)声音广播牌照的续期事宜;以及
(二)当局就恢复二读辩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所作的决定。

  我会先交代二○○三年商业电台续牌事宜,然后保安局局长会就余下的事项发言。

  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13E(1)条的规定,任何声音广播牌照在须续期的日期前不少於十五个月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准许的较短时间前,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须就有关牌照的续期和应施加的条款及条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建议,然后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及作出决定。

  二○○三年,当年商业电台及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新城电台)所持有的牌照将於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届满,当时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即通讯局的前身,便根据法例规定及既定程序处理两份续牌申请,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三年七月批准有关牌照续期,有效期为十二年,由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根据有关的牌照及监管制度,前广管局在考虑商业电台及新城电台的续牌申请时,就两间电台是否遵守法例规定、牌照条件、业务守则及投资承诺,检讨有关持牌机构的表现。另外,广管局为收集公众对两家持牌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意见,并评估社会对声音广播服务的期望,亦在二○○二年年初进行广播服务意见调查,并在二○○二年六月征询十八区电视及电台广播谘询小组的意见,以及在二○○二年十二月举行公听会。

  基於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遵守有关规定的记录,以及公众对两家机构服务的意见,广管局满意他们的表现,因此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续牌建议,其中的建议是续牌十二年及在续牌后六年(即二○一○年)进行中期检讨。为声音广播牌照进行中期检讨,是由来已久的做法,并非新安排。在这次牌照续期过程中,广管局没有建议对当时牌照条件作出重大修订,而有关建议於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获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政府亦於同日向立法会发出参考资料摘要。

  主席,透过大气电波提供电台广播,涉及有效使用频谱这宝贵公共资源。广播发牌制度是确保获分配频谱提供广播服务的机构,能有秩序及负责任地运用频谱广播。因此,不论是审批新的广播牌照或考虑牌照续期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一向都是按照法例的规定,并以公众利益为依归,去考虑由广管局提交的建议,然后作出发牌或续牌与否的决定。在二○○三年考虑商业电台和新城电台续牌时,当局的做法和以往考虑批发新的广播牌照或牌照续期时的做法一致。

  正如我刚才向大家解释,在考虑是否批准牌照续期,以及如获续牌相关的牌照年期时,当局需要考虑一篮子的因素,当中最显然易见的,就是持牌机构财政上的可持续性以及该机构就持牌服务进一步的投资承诺。因此,把续牌年期的长短与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牵上必然关系,是并无根据的说法。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是香港安定繁荣的基石,受《基本法》明文保障,政府一直决心维护和保障。

  主席,我刚才已清楚交代当局二○○三年处理商业电台续牌时的程序,而这些程序都是行之已久,并同样适用於不同广播机构的续牌事宜。因此,我们认为绝对没有需要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委任专责委员会作出调查。至於任何关於行政会议考虑个别续牌申请时的讨论细节,按行政会议一贯的保密制原则和做法,特区政府不会作出评论。

  主席,我的发言暂时到此。我会在听取各位议员发言后,再作补充。多谢主席。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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