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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移交被判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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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最少有七至八名被菲律宾政府囚禁在当地高度设防的比利比德监狱及已服刑十多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于去年二月根据特区政府与该国政府之间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向特区政府就回港服刑作出申请。惟他们至今仍未知悉当局处理该等申请的进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特区政府有何机制处理上述申请,处理申请的程序为何;上述个案申请逾年仍未获批的原因为何,以及现时各宗个案的进度为何;至今特区政府有否告知上述囚犯该等申请的进度;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往五年,每年有多少宗获批准回港服刑的个案(包括在菲律宾以外的国家服刑的个案);平均处理每宗个案需时多久;当中处理时间最长及最短的个案分别需时多久;

(三)特区政府有否主动联络在有签定移交被判人士协定的国家长期服刑超过十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告知他们申请回港服刑的权利和程序;及

(四)鉴于上述港人已在菲律宾服刑17至18年,据悉部分人士年事已高且健康欠佳,只愿可以在有生之年回港,不致客死异乡。特区政府会否重新检讨及处理他们的申请;如会,计划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了使在其他地区服刑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服刑的非本地居民更容易适应服刑生活和协助更生,特区政府的政策是协助他们移返香港或原居地继续服刑,让他们重回熟悉及没有语言障碍的环境,而亲友又能定期探望他们,这有助他们改过自新。《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法例第513章)(条例)提供了香港与其他国家和澳门特区之间移交被判刑人士的法律框架。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起至今,特区政府已经与海外十个司法管辖区及澳门特区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当中包括菲律宾。

(一)及(四)在菲律宾被判监禁的港人如希望被移返本港继续服刑,他们可向特区政府或菲律宾政府提出申请。我们会按照条例及双方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签订的协定处理。一般而言,每项申请需要符合的主要条件包括:

(i)引致该刑罚的行为如发生在香港,依据香港法律亦构成刑事罪行;
(ii)被判刑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iii)判决属最终判决,并且在菲律宾就该罪行或任何其他罪行并无进一步法律程序正在待决;及
(iv)特区政府、菲律宾政府及被判刑人士三方均同意移交。

  根据协定,在菲律宾被判刑港人提出欲移返香港继续服刑的申请时,必须由菲律宾政府提供有关被判刑人士的指定资料,包括其定罪及判刑的法律文件、获判刑期的执行情况和余下未服满的刑期等。

  特区政府至今共收到七宗经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转介港人欲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申请。根据一贯做法,我们已循适当渠道,多次透过菲律宾驻香港领事馆及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与菲律宾政府沟通,向菲律宾政府索取有关个案的所需文件;若确定个案符合移交条件,会再要求菲方确认同意移交。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有待菲律宾政府的回应。特区政府会继续循各种可行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跟进这些个案,希望尽快取得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确认菲律宾政府的同意,并进行移交程序。因应个别申请人的查询,特区政府会透过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人员向他们解释其个案的进度情况。

(二)正如上文所述,处理每宗移交申请时,我们必须取得所需文件或资料,并确保申请符合条例下的条件及双边协定。处理每宗个案所需的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获取有关文件所需时间、确认在香港需服的剩余刑期的计算、取得对方政府和申请人同意等,所需时间由数月至数年不等。在过去五年,从其他地区移返香港服刑的被判刑人士共有35名,按年份分项数字如下:

二○○七年  23
二○○八年   5
二○○九年   2
二○一○年   4
二○一一年   1

(三)与其他地区签定移交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协助被判刑人士可在其原居地继续服刑,有助他们更生。协定双方在签订协议后,会采取适当措施,知会有关的被判刑人士,让他们得知申请移交原居地的安排及基本条件等,以供他们考虑提出申请。此外,在海外服刑的香港居民亦可按其个别情况,透过当地中国大使馆或在港家人向入境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查询。我们亦会考虑是否可再要求每一个与香港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的司法管辖区,或透过驻当地中国大使馆,在可行情况下告知在该地区被判刑的香港居民有关申请回港服刑的安排。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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