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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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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在香港出生并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市民向本人指出,他们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为其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及香港儿童身份证。之后其子女留居海外升学,直至本年年满18岁返港换领成人身份证,却遭到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拒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后,入境处每年收到多少宗类似上述个案的申请;当中被拒绝和批准的宗数分别为何,以及部分申请被拒绝的原因为何;

(二)第(一)项所述被拒绝的个案中,有多少宗在入境处协助下,申请人再次申请并成功取得香港身份证,以及其成功申请的原因为何;

(三)第(一)项所述被拒绝的个案中,有多少申请人向人事登记审裁处上诉;上诉得直和被驳回的宗数分别为何,以及其原因为何;及

(四)政府会如何加强宣传和教育,让符合资格而在海外出生的港人申领香港身份证?

答覆:

主席:

  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22条,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持有人享有香港居留权的证据。根据《入境条例》第2A(1)条,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於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1(1)段,「中国公民」指依据《基本法》第18条及附件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并按照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诠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在外国定居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外国所生,在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不能按现行《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入境条例》附表1第6(1)段订明,任何非中国籍的人,如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则在以下情况下,该人被视为根据第2(d)段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a)他在紧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
(b)他在紧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回香港定居;或
(c)他在紧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计的18个月后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须没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并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声称按《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或6(1)段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一年十二月,有关申请、结果获批及被拒数字按年表列如下:

年份     申请个案    获批个案* 被拒个案*
--     ----    ----- -----
1997   4 073   3 246    38
(七月至
十二月) 
1998  20 039   11 967   324
1999  30 288   11 310 2 426
2000  13 827   6 573 2 349
2001  13 794   5 101 2 290
2002  10 125   4 714 2 282
2003   7 970   3 486 1 803
2004   8 645   3 312 3 305
2005   9 937   3 380 4 305
2006   9 673   3 143 4 632
2007  12 063   2 793 4 913
2008   8 773   2 802 4 927
2009   8 228   2 320 4 467
2010   7 598   2 259 5 088
2011   8 533   2 393 5 334

注* 在该年获批或被拒的个案数目,未必与当年申请个案完全对应。

(二)入境处只备存申请结果为获批或被拒的统计数字,没有这部分要求的分项数据。

(三)根据《人事登记条例》,任何人如被拒绝发给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可向人事登记审裁处(审裁处)提出上诉。审裁处会依据个案事实,裁定该人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权。由二○○五年至二○一一年,在第(一)部分结果被拒个案中,有371宗向审裁处提出上诉;当中224宗被驳回,77宗申请人放弃上诉,一宗上诉得直,其余69宗在处理中。

(四)市民可透过入境处居留权小册子、网页,或「香港政府一站通」,了解居留权及身份证等问题。入境处亦曾在香港及海外,尤其有较多港人居住国家(如澳洲、新西兰、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透过报刊、简介会、电视访问、电台听众来电节目等形式,宣传有关信息。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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