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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婚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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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成智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现时法例,婚礼可在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官或副婚姻登记官(登记官)主持下举行,或在特许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下,按该教会、宗派或团体奉行的婚礼仪式或惯例进行。此外,符合有关资格并获委任为婚姻监礼人的执业律师和公证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在登记官办事处及特许礼拜场所以外任何的香港地方为新人主持婚礼。

  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透过上述三种途径举行婚礼的个案分别有多少宗;

(二)目前当局以什么原则向某礼拜场所批发许可证,特许该场所作为举行宗教仪式婚礼的地点;
 
(三)目前婚姻监礼人可在任何地方主持婚礼的安排,是否与神职人员主持的婚礼须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的政策有矛盾;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放宽上述规定,让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也可以在任何场所主持婚礼?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三年,在婚姻登记处、特许礼拜场所、及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的婚姻登记数字,表列如下:

        二○○九年  二○一○年  二○一一年 
        -----  -----  ----- 
婚姻登记处   26 275 25 919 26 831 
特许礼拜场所   2 823  2 774  2 849 
婚姻监礼人主持 21 979 23 925 28 203 
        ------ ------ ------ 
总数      51 077 52 618 57 883
 
(二)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第4及19条,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可就公众礼拜场所发出许可证,特许该场所作为举行婚礼的地点,并容许该场所隶属的教会、宗派或团体中合资格的神职人员,按该教会、宗派或团体奉行的婚礼仪式或惯例主持婚礼。在发出许可证时,入境处会考虑申请许可证的教会、宗派或团体在本港注册的资料、其主要神职人员资历、该场所的土地用途、建筑物的安全和婚礼场地的设施等,并在有需要时谘询其他政府部门意见。目前,已获特许可举行婚礼的公众礼拜场所共有262个。

(三)根据《婚姻条例》第21条的规定,除於婚姻登记处及特许礼拜场所外,婚姻监礼人可在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主持婚礼。婚姻监礼人计划的目的之一,是在场地上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与在特许礼拜场地举行具宗教仪式的婚礼有所不同。

(四)婚姻监礼人计划是特别为了举行非宗教婚礼而推出,故此,这类婚礼有别於由神职人员按照各自教会、宗派或团体所奉行的结婚仪式或惯例而主持的婚礼。拟结婚人士如有特别需要,欲於特许礼拜场所以外的地方在合资格神职人员主持下举行婚礼,可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要求根据《婚姻条例》第11条为该目的批给特别许可证。

  政府现阶段无计划改变婚姻监礼人相关法律资历的规定。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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