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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局长谈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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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四月十七日)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的执法与传媒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发展局局长:各位传媒朋友,过去几天有些言论关于我们的新界村屋僭建的执法工作,我就此作一些回应。特别是刘梦熊先生过去两天提到已把一封信件交予特区政府,并提到一些建议,我证实我今早收到刘先生的信,据我所知,刘先生昨日在策发会内部讨论期间,亦透过同事将同一封信交予行政长官。

  就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清拆工作,我过去已讲了多次,我们都把持一定要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分类规管和按序处理。我们的方法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自从去年六月在立法会公布后,亦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当然新界村民有些有不同的看法,这亦是我们估计到的。

  什么是合法、合理、合情?首先,其法律基础是巩固的。我们是按《建筑物条例》,以及在一九六一年已引入新界建筑物的《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这条例已清楚说明,唯独在新界的建筑物,其高度不超过二十七,其覆盖面积不超过七百平方,才可以豁免于《建筑物条例》中的某些管制,例如不需要聘请认可人士,不需要入则,但如果建筑物超过刚才所讲的限制,便属于要受《建筑物条例》管制,如没有取得建筑事务监督的预先批准,便属于非法建筑物或僭建物。

  至于合理性方面,我是一个务实的人。知道这问题存在已久,亦积聚了大量的村屋僭建物,我所说的合理性是按这些僭建物的违规程度,以及它们带来的风险,作分类规管。简单而言,今次我们从三个类别来做。第一类其实是很受欢迎,就是虽然超出了二十七或七百平方,但如果属于环保或日常生活所需的设施,例如一些小型檐篷,我们觉得不但可以保留,以后亦可以在无需得到当局同意下兴建这些小型环保和适意设施。第二类是属于一些违规相对较轻和潜在风险亦相对较低,我们便设计出申报制度,在这个申报制度下,只需要在未来六个月提出申报,然后再找一位合资格人士作安全验证,往后再五年一检,暂时我们不会采取行动。所以这其实是一个优待了新界村屋业主的做法,因为所谓违规较轻,其实也去到多建半层和把整个露台围封,我们也将它归纳在可以申报的第二类别。所以,由四月一日起真正会即时执法,即证实了违规严重会发清拆令的,是属于那些兴建了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或整个建筑物也没有申请而兴建的,详细的情况我们在相关书刊中也有说明。

  在合情方面,大家也记得,我们近年做楼宇安全工作,往往也说需要四管齐下,即单靠立法和执法也不足够,也要做公众宣传教育,亦要帮助受影响的业主,所以我上一次即三月三十一日向大家介绍有一系列的措施帮助受影响村屋业主,包括贷款、或加快让他们重建、或如果真的有人因为清拆僭建物而没有了居所,我们也会帮忙做体恤安置。

  除了重申我们执法的决心外,近日听到几点的意见,我也想作出回应,以免带来混淆的信息。第一是有关集体官批土地的村屋是否受我们法律的限制,我们法律的基础是巩固的,这些集体官批土地上的村屋,如果它们在一九六一年之后兴建或是在一九六一年后重建,也受到我刚才所讲的法律所规管。一九六一年的重要性是,我们在当年引进了我刚才说的《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如果它在一九六一年前兴建而且多年来也没有重建过,它仍然可以受到保障,我们不会清拆。这个法律基础是很清晰,当有一位在这些集体官批土地上的业主,在一九六一年后向地政处申请重建,我们申请重建的批准书内会说清楚,重建后要按法律去做,所以我们一向也是用这个法理基础,亦没有受到任何挑战。但无论如何,香港是一个依法办事的地方,如果乡议局觉得他们有足够的理据,亦找到适合的个案来提出司法覆核,我们也没有意见,交由法庭处理。

  第二个听到的,特别是刘先生不断提出,造成今日的现象是因为新界原居民在香港没有申请公屋和购买居屋的资格,这是完全不正确的。我们也特别与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再核证,现时所有香港市民如要申请资助房屋,例如申请出租的公共屋邨,他只需符合一些资产和入息限制,包括在香港没有拥有住宅物业,并没有歧视原居民的情况出现。但如果新界原居民已经申请了丁屋,这当然是另作别论,因为他已经有住宅物业,所以他与其他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人士一样,没有资格再申请公屋。所以刘先生的说法并不成立。

  第三点我想澄清的是,有人提及为何不可以采用「容忍费」或「豁免费」以替代执法,既然建筑物没有即时危险和风险,不如收钱作罢。我们完全没有考虑这方案,因为用钱解决违规行为,并不符合香港依法办事的精神,我相信如果这样做亦不会得到广泛社会的支持。

  又有说法指既然问题如此复杂,不如把它搁置,由下一届政府处理,这亦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我已经在这一届任期花了大量时间和用了最大的耐性与乡议局讨论,我们内部和不同部门亦花了很多时间酝酿分类规管、按序处理的政策。屋宇署亦已准备就绪,成立了村屋组,亦已委派顾问协助做执法工作。故此,我们早于去年六月已公布这方案,于今年四月一日落实执行,所以我们必定会延续启动这政策。

  还有一个说法刚好相反,指我已制造一个大炸弹,作为局长应在本届处理好,不要让下一届政府「执手尾」。我并不认为我留下了什么「手尾」,我只是经过长时间酝酿,以及准备就绪,已经为执法工作奠定一个基础。特区政府执法的信心和决心是不容置疑的。

  接下来的工作,屋宇署已经完成发出申报表格和知会信给八万五千个村屋业主。每位业主会收到屋宇署的通知信、申报表格、申报指引,再付上一个无需付邮资的回邮信封。我们亦在不同村举行村民简报会,同时亦进行全港性宣传。我在此再次呼吁,合资格的村屋业主,这并非只包括原居民,因为经过多年的自由买卖,很多村屋住户也非原居民,他们知道这申报机制,大体上是欢迎的,所以我呼吁村屋业主把握这六个月的申报期,申报他们家里的僭建物。

  最后一点,近日有人将处理新界村屋僭建的问题与社会和谐和大团结扯上关系,我的回应是我认为社会和谐和团结是建基于社会公平、公正,以及政府秉持公义、一视同仁。如果在处理新界村屋僭建物,我们在已制定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作出退让和妥协,恐怕对于市区僭建物的执法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冲击,加剧城乡的矛盾,这更不利于香港社会和谐和香港社会团结。多谢大家。

记者:是否任何形式的特赦或宽免方法都不会考虑?

发展局局长:没有考虑过特赦。

记者:有村民说不惜流血要捍卫家园,执法时会怎样平衡处理?

发展局局长:我为了这套工作呕心沥血,已经花了很多时间和很大耐性与乡议局商量,以及与乡事朋友探讨。正如我刚才所说,我觉得我们在去年六月公布的方案,是得到社会整体支持。我们每做一件工作都要讲求公平、公正,不能够单单希望得到受影响人士的认同,也要讲广大社会的认同。所以我认为最好是依法办事。

记者:有人呼吁村民不要主动登记,如果这局面持续,政府会否效法八十年代清拆寮屋时主动入屋做登记或调查?

发展局局长:现在言之过早,因为我们由四月一日开始做六个月的申报计划。所以我刚才呼吁如果是村屋业主,他们家中的僭建物其实是符合可以做申报的,我希望他们尽早提出申报,然后找合资格人士来证明它安全,我们便不会采取行动。往后每五年会检验一次,所以我相信他们能够暂时保留这些申报的僭建物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

记者:乡议局说如果速战速决「一刀切」,便会有大规模抗争,会否预计执法上有很大困难?是否觉得他们在威胁政府?

发展局局长:我不是「一刀切」,我强调是分类处理。我不想评论他们采取什么态度,我们的态度是依法办事。但当然,现在最重要是确立执法基础,在这一点是不能退让。但到实际执法的时候,特别是就一些个别的个案,例如我昨日听到我以前的同事说如果我拆第四层、第五层,会令一、二、三楼全变成危楼,在这情形下,有没有特别考虑呢?我相信届时屋宇署会用专业的角度来看看这个案应该怎样做。如果今天已经退让,说我们不需要执法,亦没有执法基础,可以全面特赦,我觉得这是对香港法治精神一大冲击。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英文部分)



2012年4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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