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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的申请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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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发言人今日(三月三十日)吁请市民留意「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计划)的申请津贴限期。申请人每次可申领过去六至十二个月的津贴(最早由二○一一年四月起计算)。如欲申领二○一一年四月起的津贴,申请须於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截止申请日期的例子见附件)。

  计划的住户入息和资产限额亦已全面调高。新限额适用於申请二○一二年三月起计的津贴,而原有的限额仍适用於申请由二○一一年四月至二○一二年二月的津贴。

  计划的申请表可以在以下地点索取:劳工处各就业中心、该处总部及鼓励就业交通津贴科、民政事务总署各谘询服务中心,以及社会福利署各社会保障办事处。市民亦可於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下载申请表。

  市民如欲查询计划的申请限期及详情,可致电劳工处24小时热线2717 1771(由1823电话中心接听),或使用尖沙咀中间道鼓励就业交通津贴科办事处的柜位谘询服务,或浏览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



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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