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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洗黑钱条例生效及委任覆核审裁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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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条例》)将由星期日(四月一日)起生效。立法会於二○一一年六月制定该条例,以加强香港有关金融业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制度。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今日(三月三十日)说:「新条例旨在使本港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制度进一步与现行的国际标准接轨,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在新的法定框架下,金融机构将担任第一道防火墙的角色,协助香港防范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活动。」

  《条例》指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中介人、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须遵从法定责任,查证客户身份,并保存有关纪录一段指定时间。若不遵从相关的要求,金融机构或须接受监管罚则和刑事惩处。

  另一方面,由四月一日起,香港海关将执行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在新条例下将被称为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发牌制度。为方便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由现行的登记制度顺利过渡至新的发牌制度,《条例》为已向警方登记的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提供六十日的过渡期(即由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以申请牌照。他们可在过渡期内继续经营,或如他们在过渡期间提交牌照申请,则在申请获批准、拒绝或申请人撤回申请前,可继续在已登记处所经营有关业务。

  现时约有2,700个已向警方登记的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香港海关在过去数月已主动接触这些人士,向他们解释在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须申请牌照的要求以及申请程序。

  发言人说:「我们提醒已向警方登记的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须在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以前向香港海关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以继续经营其业务而无须中断其运作。」

  为提供适当的制衡,《条例》设立独立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覆核审裁处」,以覆核执法机构就施加监管罚则及海关关长就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事宜作出的决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已委任独立覆核审裁处的主席及九名委员,有关任命今日在宪报刊登,由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除非主席在条例许可的情况下,作为审裁处单一成员裁断覆核个案,否则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将按主席的建议,委任两名委员为审裁处普通成员以覆核某宗个案。

  廖长江获委任为主席,发言人说:「廖长江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大律师,曾为多个上诉及覆核审裁处服务。我们相信凭借来自相关专业界别的委员的支持,廖长江可有效带领新成立的审裁处的工作。」

  为提供延续性,获任命人士的任期采取交错安排。主席及六名委员的任期为三年(由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而另外三名委员的任期为两年(由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覆核审裁处成员名单如下:

廖长江(主席)      (三年任期)
陈力生          (三年任期)
朱国安          (三年任期)
冯英伟          (两年任期)
管胡金爱         (三年任期)
郭佩芳          (三年任期)
林洁珍教授        (两年任期)
李耀荣          (三年任期)
石永泰          (两年任期)
余健南          (三年任期)



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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