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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二读议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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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二读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要衷心感谢《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及各位委员,在详细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及法案委员会所提出协助公共小巴业界营运的宝贵意见。

  政府十分重视公共小巴的营运安全及服务质素。《条例草案》旨在为引入一系列提高公共小巴营运安全和服务质素的措施,提供所需的法律条文。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第一,《条例草案》建议对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共小巴订立最高每小时80公里的车速限制。公共小巴的意外率和伤亡率均较其他汽车种类为高。对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共小巴施加最高车速限制,可直接阻遏公共小巴司机的超速行为,从而减低因超速引致交通意外的机会。我们亦建议将公共小巴司机超越时速80公里的行为订为罪行,并订定罚则。

  第二,《条例草案》建议规定公共小巴必须安装认可的车速限制器。车速限制器能有效防止司机以超越设定速度的车速行驶,从而减低交通意外的数目和严重性。自二零一零年六月起,运输署已推出行政措施,藉新增发牌条件,规定所有新登记公共小巴必须安装车速限制器,所有公共小巴已在二零一一年年底装妥车速限制器。但上述行政措施亦有限制,因为不遵从者只是违反发牌条件,没有刑责。干预车速限制器亦不会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我们认为需要修订法例,强制规定车速限制器为所有公共小巴的标准装备,并把使用装备未能正常运作的车速限制器的公共小巴或干预车速限制器列为罪行。

  第三,我们建议把电子数据记录仪(简称记录仪)列为新公共小巴的其中一项基本装备。记录仪有助阻遏公共小巴司机的不当驾驶行为。记录仪可记录包括时间、日期;车辆的实际速度记录;急剧加速/减速记录;车辆超速记录;事故数据,例如行车制动系统的状态等资料,能够促使和鼓励司机在执行职务的整段期间谨慎驾驶;换言之,记录仪可在司机执行驾驶职务时的每分每秒发挥效用,对其驾驶心态会有正面影响。如果司机驾驶不当,便会面对乘客的投诉甚或当局的检控。运输署会使用记录仪所储存的记录,联同营办商调查与公共小巴服务有关的投诉,从而加强监察公共小巴的营运情况。如已安装记录仪的公共小巴涉及交通意外或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的罪行,记录仪所收录的驾驶数据亦可供警方作调查之用。因此,记录仪可发挥阻吓作用,利便调查工作,有助持续提升道路安全。

  第四,《条例草案》建议规定申请公共小巴驾驶执照的人士,均须修习并完成认可的强制职前课程,才可获发公共小巴驾驶执照。目前,公共小巴驾驶执照申请人只须通过相关的驾驶考试,无须接受任何职前训练。市民希望透过改善司机的驾驶态度,以提升公共小巴的安全和服务质素,为回应这项诉求,我们认为需要规定申请公共小巴驾驶执照的人士修习和完成强制职前课程,才可获发公共小巴驾驶执照。

  第五,《条例草案》建议规定公共小巴司机展示公共小巴司机证,并把公共小巴司机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展示公共小巴司机证列为罪行。这项措施可方便乘客确定公共小巴司机的身份,当遇到公共小巴司机不当或违例驾驶时,可以作出投诉。警方可向没有展示司机证的公共小巴司机提出检控,增加阻吓力。

  法案委员会在讨论《条例草案》的时候,有委员提出既然公共小巴须安装车速限制器的规定已透过行政措施落实,是否还有需要透过立法强制安装车速限制器。透过行政措施规定安装车速限制器有其限制,不遵从者只是违反发牌条件,没有刑责;干预车速限制器等行为也不会受到刑事制裁,因此阻吓力不足,当局调查违规的能力亦受到限制。透过立法,一方面可赋予执法机构适当的执法权力;另一方面,可提供清晰的规管架构供公共小巴营办商及司机跟从。

  有委员关心为何同时需要规定公共小巴安装速度显示器、车速限制器和电子数据记录仪等装置。我们向委员解释,不同的安全装置会发挥不同的作用。限制器有效防止司机驾驶时超逾设定车速,藉此减低交通意外发生的机会和严重程度。因此,我们先以行政手段规定公共小巴安装车速限制器。记录仪所储存的数据对车队管理、监察司机驾驶行为和意外调查均有用处。我们因此建议所有新购公共小巴必须安装记录仪。在公共小巴上安装显示器,是让乘客知道车速,而该装置的声音讯号,可有效提醒和警惕司机时常以安全的车速和恰当谨慎的态度驾驶,发挥重要的监察和警惕作用。所以,各种装置均有其需要和功能。

  就安装记录仪的规定应否透过立法强制及制订实施的时间表,法案委员会的委员有不同的意见。一方面,有委员认为当局应以鼓励形式呼吁业界安装记录仪,在进行正式测试及有合乎规定的记录仪供应的时候,才强制安装较为稳妥。另一方面,有委员认为除了新登记的公共小巴外,当局也应强制所有现役公共小巴安装记录仪。

  就应否在规定强制安装记录仪前先进行正式测试,待有合规格的仪器供应时才立法这意见,我们已解释,实有必要先立法订明相关规定,让记录仪供应商在法例生效日期颁布前对记录仪的各项规定有清晰的了解,从而修改产品设计使其符合有关规定,并安排测试和制造合适的产品。如无法例清楚列明记录仪的安装和性能规定,要供应商投资并成功制造符合我们要求的产品,会比较困难。我们会在肯定市场上已有完全符合法例所载各项规定的记录仪时,才会向立法会提交所需的附属法例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实施安装记录仪的规定。在安装规定生效前,当局会给予充分时间,让供应商进行记录仪的设计修改、测试、审批、生产和安装。

  另外,郑家富议员本星期初去信行政长官,要求行政长官同意他就《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强制规定所有新登记及4,350部现役公共小巴须按一个指定时间表安装记录仪。如要执行郑议员的建议,我们估计每年需额外动用约125.7万元的政府开支,立法会主席因此已裁定修正案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郑议员的修正案并无提交《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审议,当中的建议亦未作任何谘询。再者,当局十分怀疑按郑议员提出的时间表规定公共小巴加装记录仪在运作上及技术上的可行性。经考虑上述因素,行政长官不同意郑议员提出建议的修正案。

  现役的公共小巴有17个不同型号,于过去二十年不同年份出厂。它们使用不同的燃油种类,废气排放标准和引擎设计也不一样。它们亦各有不同的感应器和讯号传输规格,例如电压、脉冲、讯号产生方法及渠道等。根据郑家富议员原本希望提出的修正案,约两年后便需规定10款、约3,000辆不同型号的现役公共小巴,即约占公共小巴总数70%,安装记录仪。目前,符合规定的记录仪仍有待制造和审批,而供应商亦须就涉及的公共小巴型号和记录仪规格的各个不同组合,逐一设计和考虑实际可行的安装方法和防干预措施,并进行测试;运输署亦须在记录仪供应商设计及生产记录仪并测试妥当后,处理各款记录仪的类型评定申请,以及对安装于公共小巴的记录仪进行随后检验。由于现时未能够确定会有多少个供应商可以提供适合的记录仪,若只有少数记录仪供应商,他们未必有能力及足够的人手和资源进行上述的设计、测试及生产工作,更不可能在这样短的时间内为三千多部现役公共小巴进行安装工程。因此,我们认为郑议员希望提出,按指定时间表规定所有公共小巴安装记录仪的建议并不切实可行。先强制新购公共小巴安装记录仪的做法较为合理和可行;对业界亦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和过重的负担。

  有委员关注强制职前课程可能会影响营办商招聘司机及吸引新人入行,加剧行业人手短缺的问题,并建议当局向报读职前课程的申请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津贴。按照用者自付的原则,申请人有责任缴付有关的学费,但应委员的要求,运输署已与雇员再培训局展开磋商,探讨由该局提供职前课程,从而使报读人士获得学费资助的可行性。运输署会继续与雇员再培训局商讨有关工作,并与其他课程提供机构探讨提供职前课程的安排。

  有小巴业界代表向委员会表示,《条例草案》的建议会将公共小巴标签为不安全的交通工具,并不公平。我们认为,草案旨在持续改善公共小巴的营运安全和服务质素,回应市民大众对进一步加强公共小巴营运安全的诉求,并无标签化的目的。法例生效后,车速限制器及记录仪的类型审批、安装、密封和保养的规定,与及不遵守规定的相关罪行均清楚列明,可提供清晰的规管架构供公共小巴营办商及司机跟从。法例也会订明罚则,以阻吓不遵守规定,包括干预仪器的行为。引入职前训练课程是为了提高新入职公共小巴司机的服务质素。

  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的建议已适当平衡了社会各方不同的意见,充分考虑业界的关注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我恳请各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让有关的措施可以尽快落实。

  如《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政府各有关部门,包括运输署及警务处会随即执行公共小巴最高车速、安装车速限制器及展示司机证的执法工作。至于记录仪方面,政府会尽快与记录仪供应商跟进,务求早日完成记录仪的设计修改、测试、审批、生产和安装的工作。待运输署确定市场上有符合法例所载各项规定的记录仪时,我们会向立法会提交所需的附属法例,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实施安装记录仪的规定。我们估计有关工作可在2013年第二季完成。另外,《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运输署会挑选及指定职前训练学校,以及制订《实务守则》(包括课程内容、课程导师的资历、学校设施和发出证书等),以供营运学校的人士跟进。有关工作预计可在2013年第一季完成。

  多谢主席。



2012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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