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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强积金雇员自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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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预期《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可於本立法年度获通过,让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於本年十一月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下落实「雇员自选计划」(强积金半自由行)。当局指出,当强积金半自由行正式实行后,业界将会更积极向强积金计划成员进行销售及推广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落实强积金半自由行的进度为何;

(二)是否知悉,因应强积金半自由行,积金局作为中介人的注册机构有何措施监察强积金销售活动;

(三)鉴於落实强积金半自由行后,中介人的销售对象将由雇主扩展至雇员,是否知悉,积金局会如何确保中介人提供切合雇员需要的服务;会否在中介人的发牌或其他条件内作出针对性要求;

(四)鉴於现时没有规例要求公布强积金中介人的佣金收费,是否知悉强积金半自由行实施后,积金局会否要求中介人公司公布佣金收费;

(五)当局有否实施强积金全面自由行的时间表;如有,时间表为何;

(六)鉴於最近再次有评论指强积金计划的管理费过高,回报亦低於盈富基金,除了透过落实强积金自由行以减低管理费外,政府有否其他措施减低管理费及改善强积金计划的回报表现;及

(七)针对有建议认为积金局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可提供收费低廉的指数基金(例如盈富基金)供强积金计划成员选择,从而透过市场力量减低整体强积金计划的管理费,政府会否考虑类似建议?

答覆:

主席:

(一)政府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设立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中介人的法定规管制度。我们现正与法案委员会就其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紧密合作,以期《条例草案》能在本届立法会会期内获得通过,及雇员自选安排能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同时,为落实雇员自选安排,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现正加紧推行各项支援措施,包括:为受托人制订运作政策及指引、测试及试行方便转移累算权益的电子平台、举办导师培训工作坊,以确保可为强积金中介人开办足够的培训课程、为中介人拟备指引,以及教育投资者等。

(二)及(三)《条例草案》设立法定规管制度,以在雇员自选安排落实时,规管强积金的销售及推销活动。概括而言,法定规管制度的主要元素如下:

(i)设立法定注册制度,确保只有合资格人士(注册中介人)方可进行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

(ii)积金局会发布指引,阐释该局认为注册中介人应如何进行强积金的销售及推销活动,以符合各项法定操守要求;

(iii)属个人的注册强积金中介人必须符合积金局指定的持续进修要求,以确保他们持续胜任其职;

(iv)赋予前线监督(即保险业监督、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全面的查察和调查权力,以确保注册中介人符合操守要求;

(v)赋予积金局全面的纪律制裁权力,让积金局可向不符合操守要求的注册中介人施加纪律制裁。这包括谴责、罚款、撤销和暂时撤销注册,以及限制有关人士在指明时间内获注册的资格;以及

(vi)规定任何人未经注册进行强积金的销售及推销活动,即触犯刑事罪行。

(四)为了协助注册强积金中介人遵行法定的操守要求,积金局现正拟备指引拟稿。积金局拟规定个人注册中介人需就他们可收到的利益,作出订明形式的披露,目的是帮助客户衡量是否有诱因驱使该个人注册中介人,推介某个计划/成分基金,或推介某个计划/成分基金比其他计划/成分基金优胜。积金局会於短期内就指引拟稿谘询业界,并於及后向法案委员会作出简介。

(五)积金局现正研究设立中央资料库的可行性,以储存雇员强积金累算权益分布情况的资料。积金局预计,研究将可在二零一二至一三财政年度内得出初步结果。推行雇员自选安排的经验及设立中央资料库可行性研究的结果,会就积金局考虑将来推行强积金全自由行,提供有用的资料。

(六)自二零零七年九月,所有强积金受托人均已减费或引入较低收费的强积金基金。此外,强积金基金的基金平均开支比率亦由二零零八年一月的2.1%下降至二零一二年二月的1.77%,下降幅度接近16%。

  尽管如此,随强积金资产增加和强积金制度日渐成熟,政府和积金局均认为受托人收取的收费应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除了落实雇员自选安排,以增加市场竞争,促使收费降低之外,现正在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

(i)积金局已聘请顾问研究强积金受托人的行政成本,以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促使减低成本,以达致受托人最终减低收费。该顾问预计将於二零一二年年中向积金局提交报告;

(ii)在得到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的普遍支持后,我们计划为强积金补偿基金引进自动征费调整机制,让积金局可以暂停向强积金受托人每年征费(有关征费现时为强积金净资产值的0.03%)。我们相信这将会令受托人的基金开支有所降低,让计划成员受惠。我们希望在二零一二年第二季提交对相关强积金附属法例的修订,以期修订於本届立法会会期内获得通过;以及

(iii)积金局会继续致力优化披露收费和费用的安排,确保计划成员能够获得易於明白、及时和可便利比较的资料。积金局亦会进一步加强公众教育和有关讯息的宣传。

(七)积金局鼓励受托人考虑在其强积金计划提供低成本的指数基金。现时,受托人在向积金局申请核准新基金时,必须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曾经考虑提供指数基金的选项,以及(如适用的话)采取非指数投资管理安排的原因。现时,强积金制度下,已有18只指数追踪成分基金。积金局会继续留意指数基金的发展及作为强积金基金选项的情况。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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