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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雷曼控股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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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外地传媒报道,已申请破产保护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雷曼控股)在本年三月六日宣布正式结束长达超过三年的破产保护程序,这代表雷曼控股可以开始逐步变卖其手上仍持有的资产(包括债券及房地产物业等),以偿还各方债权人的债务。雷曼控股表示,他们最快会在本年四月十七日开始首轮还款,预计金额超过100亿美元。本港仍有不少持有与雷曼相关迷你债券及结构性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资者),尚未与有关产品的分销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因而未能获得任何补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评估上述投资者会否得到雷曼控股的赔偿;如有评估,预计投资者何时会获得赔偿;及

(二)政府会否协助本港投资者向雷曼控股争取赔偿?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两部分,现综合答覆如下:

  问题提及的100亿美元乃一笔可让合资格雷曼债权人透过清盘程序申索的款项。投资者能否根据清盘程序向雷曼清盘人成功申索及其可获得的还款数目视乎该等申索是否符合资格以及其他合资格申索的数额和优先次序。

  在香港发售雷曼相关的投资产品品种繁多,可大致分为三大类:

(i)由雷曼安排并有抵押品的投资产品(当中包括雷曼迷你债券)

  此类产品已经透过抵押品接管人代表投资者向清盘人作出申索。事实上,大部分迷你债券(即迷你债券系列10-12,15-23及25-36)的抵押品接管人已与雷曼清盘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将回收的款项连同分销银行的特惠款项一并发放予投资者。

(ii)由雷曼发行而没有抵押品的投资产品(例如股票挂恥票据)

  这些投资者把本金借给雷曼,所以是雷曼的无抵押债权人,可按相关清盘程序向清盘人申索还款。

  就这类投资者,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要求香港的分销银行为他们提供协助,包括设立电话热线,提供雷曼清盘的相关资讯以方便他们作出申索。亦有个案由分销银行在收到投资者的要求和得到他们的同意后,代投资者提出申索。

(iii)由非雷曼的第三者发行,但以雷曼作为其中一间参考机构的信贷挂恥票据(例如精明债券)

  这些信贷挂恥票据的投资者的本金并非存放予雷曼,所以这类投资者并不是雷曼的债权人,因此不合资格向雷曼清盘人作出申索。另外,这类型票据大多因已发生信贷事件(雷曼倒闭为其中原因之一)而令致投资者损失全部或部分本金,此等损失不能向雷曼清盘人索偿。

  雷曼清盘人处理合资格债权人申索的程序繁复,所以难以在这阶段估计在香港的申索人何时才能获得清盘人派发款项。

  在上述三类投资者中,有很多人已向金管局对香港的分销银行作出不当销售的投诉。金管局已完成处理超过99%的雷曼相关投诉个案。截至三月中,接近90%投诉个案的投资者已与分销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取赔偿。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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