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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阳光路上」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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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职业复康服务方面,现时有15个社会服务单位参与「阳光路上」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为残疾或出现精神病早期征状的青少年提供辅助就业服务,提升其就业能力。有业界人士反映,因培训计划的对象只限於年龄界乎15至25岁的青少年,参与计划的人数较预期为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培训计划原本预算每年可提供的服务名额及实际参与人数分别为何(按参与培训计划的服务单位以附件一列出分项数字);

(二)社会福利署会否考虑立即取消培训计划的年龄限制,以善用服务名额,减少或避免出现有剩余名额的情况;

(三)过去三年,每年培训计划的参加者成功就业的人数及百分比为何,并按每批参加者分项列出当中成功就业并连续工作半年或以上,以及一年或以上的人数和百分比;当局如何提高参加者的就业稳定性及持续性;及

(四)过去三年,每批已完成培训计划的参加者中,至今仍未找到工作的人数及百分比为何;就已完成计划一年但仍未找到工作的参加者,有关的社会服务单位是否需要为他们继续提供培训服务;若是,当局为这类参加者提供培训的拨款金额为何;若否,当局有何其他服务协助他们?

答覆:

主席:

  社会福利署(社署)於二○○一年推出「残疾人士在职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为15岁或以上的残疾人士提供个别辅导、就业选配、就业见习及就业后跟进服务,并向雇主发放在职试用工资补助金,以鼓励雇主为残疾人士提供就业机会。建基於「培训计划」的运作经验,社署於二○○五年进一步推出「阳光路上」培训计划(「阳光路上」),特别为15至24岁患有残疾或出现精神病早期征状的青少年提供在职训练服务。由於「阳光路上」的服务对象一般为刚离校并且没有工作经验的青少年,其培训内容除了参照「培训计划」的服务模式外,更特别为每位服务使用者提供约180小时的就业培训,以加麹服务成效。

  就张国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现时,共有15间营办「阳光路上」的非政府机构(下称营办机构)(列於附件二)。它们必须按照与社署所订的服务协议,每年共招收311个新的参加者。过去三年参加「阳光路上」的整体实际人数如下:

年度(注一)     参加人数 (注二)
       协议人数 实际人数  达标率(%)
                  (注三)
2008-09    311    302     97.1
2009-10    311    314(注四) 101.0
2010-11    311    303     97.4

注一:服务年度为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注二:数字为15间营办机构的整体数字。
注三:达标率为实际人数除以协议人数。
注四:营办机构可按服务使用者的需要,在其资源许可的情况下,超额招收新的参加者。因此,部分营办机构的实际参加人数会多於协议的人数。

  由於营办机构的服务受不同因素影响,如参加者的需要和能力、雇主的要求等,其实际服务人数及达标率均有不同,不宜作出比较。我们认为上述的整体性数字已可反映「阳光路上」过去三年的服务成效。

(二)如上文所述,「阳光路上」是特别为患有残疾或出现精神病早期征状的青少年而设,因此,社署在二○○五年推出计划时,将服务对象的年龄订於15(即离校年龄)至24岁。

  根据「阳光路上」的运作经验,半数的参加者均为出现精神病早期征状的青少年。有见及此,社署自二○○八年起将「阳光路上」的服务对象年龄上限提升至25岁,以配合当时医院管理局「青少年思觉失调服务计划」参加者的年龄上限。

  由於「阳光路上」的整体成效及达标率理想,社署暂未有计划更改其年龄上限。至於年龄在26岁或以上并且有服务需要的残疾人士,可考虑参加「培训计划」或劳工处的「就业展才能」计划。

(三)营办机构必须按与社署所订之协议,定期检视每位参加者的训练及康复需要,并须向每位找到工作的参加者提供不少於六个月的跟进服务,以提供适切的训练及支援,务求提升其工作能力、就业稳定性和持续性。此外,营办机构必须按协议所订的标准,每年协助一定数目的参加者公开就业,并向社署提交资料,列出公开就业达六个月或以上,并且月薪高於$1,500的参加者人数。过去三年有关的数字如下:

年度(注五)   公开就业人数(注六)
      协议标准 实际人数 达标率(%)(注七)
2008-09   97     106 109.3%
2009-10   92(注八) 105 114.1%
2010-11   92(注八) 107 116.3%

注五:服务年度为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注六:数字为15间营办机构的整体数字。
注七:达标率为实际人数除以协议人数。
注八:社署在二○○九至一○年检视服务运作后微调了协议的标准。

  社署没有要求营办机构就公开就业达一年或以上的参加者进行统计,因此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数字。

(四)由於社署没有要求营办机构就已完成一年计划但仍未公开就业的参加者进行统计,因此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数字及相关开支的资料。然而,机构会继续为此类参加者提供服务,因应个别参加者的情况及需要,安排适切的训练和支援,协助他们公开就业。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阳光路上」的预算拨款为1,000万元。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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