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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含有「熊胆」成分的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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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内地有熊胆产品研发公司以「活熊取胆」的方式,采集熊胆汁制造中药产品,引起国际媒体讨论,指该种手法极为残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本港有多少已注册的中成药产品含有熊胆成分;是否知悉当中是否包括以「活熊取胆」手法制成的产品;若知悉,详情为何;若不知悉,原因为何;会否要求中成药注册证明书持有人提交有关资料;

(二)现时本港有多少中药商管有、零售及批发含有熊胆成分的中药材;是否知悉当中是否包括以「活熊取胆」手法制成的中药材;若知悉,详情为何;若不知悉,原因为何;会否要求中药商提交有关资料;

(三)根据现行法例,商人可否进口及出口含有熊胆成分的中药材、中成药及相关产品;是否知悉有否商人进口及出口以「活熊取胆」手法制成的中药材、中成药及相关产品;若知悉,详情为何;若不知悉,原因为何;会否要求进出口商提交有关资料;及

(四)会否立法禁止管有、进出口、零售及批发以「活熊取胆」手法制成的中药材?

答覆:

主席:

  在本港进出口含熊胆成分的药材、中成药及相关产品,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香港法例第586章)管制。《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旨在於香港施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各缔约国政府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控制来切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确保野生动植物种的持续利用不会因国际贸易而受到影响。

  凡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在附录I及附录II物种的标本,不论属活体、死体,其部分或衍生物(包括药物),均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管制。

  现时,所有熊均属公约附录内的濒危物种,部分品种列在附录I,其他则列在附录II。根据《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列明在附录I物种的标本,其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作商业用途一般已被全面禁止。进口含附录II物种成分的药材、中成药及产品到本港,须连同出口国签发的公约准许证,於入境时经获授权人员查验。从本港出口该等物品,则须事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领出口许可证。

  《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订明所有符合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必须注册,方可在本港进口、制造和销售。中成药若要获得注册,必须在药物的安全、成效及品质三方面符合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中药组规订的注册要求。现时约有20个中成药含有「熊胆」成分,属过渡性注册。

  就中药材方面,《中医药条例》把香港较常用的中药材列明於附表1或附表2内,其进出口、管有、批发及销售均受管制,「熊胆」及「熊胆粉」较少以药材形式於本港销售,不在此列。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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