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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李永达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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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永达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发言:

主席:

  就李永达议员今日提出调查行政长官的议案,及何秀兰议员的修正案,我希望各位议员可以作出一个持平及全面的考虑。

  现任行政长官自二○○五年履新后,致力推动香港各方面的发展。他在二○○七年本届政府成立时,提出了进步发展观:以基建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及改善市民生活环境这些政纲。

  各位议员对行政长官有任何批评或意见,特首本人以及政府的同事都愿意虚心聆听。但与此同时,我们亦希望大家会体会到在行政长官带领之下,本届政府有兑现竞选纲领及为香港社会争取进度:

* 经济方面,抵御了金融海啸,维持香港的竞争力,总就业人数增加了约220 000人;

* 房屋政策方面,分别提出了「置安心」计划、复建居屋、规管一手住宅销售的法例;

* 扶助基层方面,提出了最低工资、就业交通津贴、长者医疗券及乘车优惠。

  这些都是经济、社会、民生的范畴。

  至於在政制发展方面,他在二○○七年,获得立法会议员的支持,也在中央那里争取到确立普选时间表。在二○一○年的时候,也争取到立法会的支持,提出「一人两票」的方案,今年可以落实,扩展我们选举制度的民主成份。

  主席,我提出这些例子,是希望大家看到曾特首多年以来的施政,其实都是很全面。一方面他尽心尽力为香港的社会、经济、民生各方面的政策努力;而另一方面,其实他也确保担任行政长官一职的人士能够廉洁奉公,持廉守正。现任行政长官於二○○五年十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已清楚表明会接受必要的防贿规范,及后本届政府於二○○八年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条例》) ,就行政长官触犯贿赂或贪污罪行的情况,提供全面的监管和罚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 把《条例》第4、5及10条扩展至适用於行政长官,对行政长官任何索取和接受利益的贪污行为,以及规管有来历不明财产的行为施加规管;及

* 增订第31AA条,订明廉政专员在调查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或已干犯《条例》的罪行时,可将有关事宜转介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在收到廉政专员的转介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或已干犯《条例》,可将有关事宜转介立法会,让立法会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第73条第9款订下的弹劾机制,由立法会跟进。

  所以,这新订的《条例》对行政长官作出防贪的规范。甘乃威议员与好几位议员再次提及到为何《条例》的第3条不适用於行政长官呢?其实我们在修订这条例时,曾经详细研究和考虑是否将行政长官纳入第3条的规管范围,但最后决定不适宜作出这方面的修订,这是因为《条例》第3条订明,任何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订明人员包括主要官员、司法人员及公务员等等。

  《条例》第3条只适用於受行政长官管辖的人士。该条所订的罪行是针对未得行政长官许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的情况。然而,由於行政长官难以许可自己索取或接受利益,有关罪行於结构上无法适用於行政长官。

  此外,第3条是一项有关主事人和代理人关系的条款。鉴於行政长官於《基本法》下享有独特的宪制地位,特区内并无合适的主事人可给予行政长官许可,以索取或接受利益。因此,当年经研究后决定难以将第3条适用於行政长官。

  不过,我们相信由前任大法官李国能先生带领的小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可以再一次进一步研究,到底有没有办法将第3条适用於行政长官。

  除《条例》外,行政长官亦受其他防贪措施的规管,包括:

* 《基本法》第47条订明,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此外,他就任期间应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行政长官受普通法有关贿赂的罪行规管,所有向行政长官行贿的人,亦属犯罪;及

* 行政长官同时亦受《基本法》第73条第9款所订的弹劾程序监管。同时,他亦须面对公众及传媒严密的监察。

  就调查行政长官涉嫌或被指称触犯《条例》的事宜,《廉政公署条例》第12(b)(ii) 条订明,廉政专员须履行职责,调查任何涉嫌或被指称触犯《条例》所订的罪行。

  因此,廉政专员肩负并会履行这项法定责任,调查任何人(包括行政长官)涉嫌触犯的贿赂罪行。廉政公署的独立性,是受到《基本法》和《廉政公署条例》的充分保障。

  此外,廉政公署案件调查的所有结果,均须向独立的「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接受委员会的监察,以确保所有贪污投诉(包括针对行政长官的贪污投诉)均获妥善处理。

  就行政长官近日被指涉嫌收受利益及接受款待的讨论,刚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开场发言时,已详细阐述行政长官已循不同的渠道(包括出席立法会三月一日召开的行政长官特别答问大会),向公众解释事件的始末,希望能释除公众的疑虑。行政长官亦已公开承诺,倘若执法部门对以上事件展开调查,他将会全面配合,绝不干预。

  在订立机制方面,以前任首席大法官李国能为首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亦已展开工作,全面检讨现行分别适用於行政长官、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以及政治委任制度下官员的规管框架及程序,并参照上述检讨,就采取何种措施改善现行框架和程序,於三个月内,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书并作出建议。我们将与检讨委员会通力合作,检视现行的制度是否有强化的空间。

  由此可见,行政长官已就近日社会所表达的关注,积极、认真及全面回应。当各有关方面正进行工作时,我们认为立法会无必要再以特权法另作调查。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否决原动议和修正案。



2012年3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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