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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公共专营巴士公司路帹表令」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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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公共专营巴士公司路帹表令」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要感谢立法会为审议六项「公共专营巴士公司路帹表令」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个多月来的工作。我理解小组委员会原则上并不反对该六项命令。而小组委员会在审议「路帹表令」过程中,提出很多有关进一步改善巴士服务的意见,我们必定会作出跟进。

  李永达议员早前曾预告将於本年三月二十一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提出决议案,建议在只指明个别专营巴士公司所经营的路帹的「路帹表令」内,增加一个规范巴士实际班次与编定班次不符(简称「脱班」)的基准。根据李议员的建议,如有路帹的脱班率超逾他建议的基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认定有关巴士公司未能在指明路帹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巴士服务;如相关的巴士公司无良好因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把该路帹的营运权予以撤销。

  有关的建议修订并不符合相关的法例规定。而若建议修订一旦获得通过,将对现时的专营公共巴士服务带来根本性的冲击,甚至影响服务,政府因此提出反对。立法会主席也认为拟议修正案如获得通过,会与《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矛盾,不符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该六项命令的权力;主席裁定李议员的拟议决议案不合乎规程而予以退回。

  就公共巴士服务而言,政府的一贯政策是要确保营运者为市民提供适当、有效率、可靠及相宜的服务。现时五家专营巴士公司在六个专营权下,在全港各区营运约570条路帹,每天为约380万人次服务。公共巴士服务的整体稳定性对广大市民而言,极为重要。

  为确保公共巴士的整体服务水平,现时已有完整及清晰的法例框架及行政安排作出规范,主要涉及四个层面:

  首先,就法例框架而言,公共巴士服务受《公共巴士服务条例》(香港法例第230章)(下称《条例》)规管,当中订明专营巴士公司须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务,以及一旦不能达到这个要求的罚则;

  第二方面,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定期根据《条例》批出营运公共巴士服务的专营权,一般有效期为十年;

  第三方面,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根据《条例》,不时发出「路帹表令」,订明个别营运者经营的所有路帹

  最后,由於每条路帹的具体操作情况及服务需求有所不同,所有有关个别路帹的实际服务水平及其他日常管理指示,例如其时间表、班次和巴士调配等事项,会由运输署署长(下称署长)发出。根据《条例》,署长必须在谘询相关巴士公司后,方可发出有关指示。每条路帹的指示会载列在为个别路帹而制定、属行政性质的「服务详情表」内。因而,针对每条路帹的指示会有所不同。

  正如我在早前解释,「路帹表令」根据《条例》指明专营巴士公司经营的所有路帹。议员会留意到,除了路帹外,该命令并不包含任何其他与运作及服务有关(例如班次或脱班率)的指示。

  我们一贯的做法是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发出「路帹表令」后,向立法会提交「公共专营巴士公司路帹表令」,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路帹表令」一般会每一至两年更新一次。在改动路线及启动相关的立法程序前,运输署会谘询相关的区议会。

  这次作出的六项「路帹表令」,即九龙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城巴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公司、新大屿山巴士(一九七三)公司及龙运巴士有限公司的路帹表令,旨在正式确立各巴士公司在二○一○年十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因配合乘客需求的变化及地区人口的变动、加强不同公共交通服务之间的协调等原因,而实施的暂时路帹改动。这六项「路帹表令」的路帹普遍获有关区议会支持。事实上,在立法会审议这些「路帹表令」的小组委员会上,委员对纳入「路帹表令」的路帹改动,并无异议。小组委员会亦不反对该六项命令。

  运输署一直有一套完善的法定及行政机制,密切监察各专营巴士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其中包括通过行政方式,按法定要求在谘询相关巴士公司后,对个别路帹的班次以「服务详情表」作出指示。这个做法可迅速而灵活地回应不同路帹在乘客需求上的变化,一直行之有效。

  我们理解议员对近期个别巴士公司的脱班情况非常关注。虽然有些导致脱班的原因(例如道路挤塞和突发事件)并非巴士公司所能控制,但我们认同持续高企的脱班率,反映该巴士公司为市民提供服务的整体情况实未如理想。

  有见及此,运输署已按法定要求及既定的行政机制,跟进个别巴士公司的脱班情况,敦促相关的巴士公司妥善补救。署长并已分别在去年十二月及今年三月中向该公司两次正式发出警告信,严正责成巴士公司作出改善,表明若脱班情况在六月底前未有明显改善,该公司或会被视作没有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务,须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运输署会继续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及积极跟进,并已做好根据《条例》采取相应行动的准备。

  虽然政府与各位议员一样,对公共巴士的服务水平,非常紧,但我们不认同把与「路帹表令」无关的脱班率「基准」,纳入「路帹表令」内。在运作上,有关建议会影响专营巴士服务的整体稳定性和效率,甚至可能引致部分地区的巴士服务受到严重影响或停顿,为市民带来不便及困扰,结果适得其反。在法理上,我们认为建议与《条例》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发出「路帹表令」的权力,并不相符。

  现时每间专营巴士公司行走的路帹基本上以网络为基础,当中会由需求及利润较高的路帹,补贴录得亏损但切合市民需要的路帹。后者一般服务较偏远、人口较少或须面对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竞争的地区。现时全港约六成(300多条)的专营巴士路帹皆录得亏损。

  如在「路帹表令」加入脱班率「基准」的建议获得通过,专营巴士服务的营运便会从一个网络整体转移到个别路帹上,从而提供诱因,使个别巴士公司把资源集中於利润较高的路帹,致使亏本的路帹更容易出现脱班。在此情况下,如巴士公司不提抗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便会根据有关的基准把涉及的路帹予以撤销。

  当上述情况出现时,虽然当局会为被撤销的路帹重新进行招标,但招标需时,而且我们不能预计实际上是否会另有营办商,愿意开办这些零碎及欠缺经济效益的路帹。即使能找到新的营办商,分散的路帹也难以让经营者作出全面及长远的投资和发展,同时对於车辆调配、维修厂房及人力资源的运用等方面,也难以取得规模效益。这最终会影响服务质素和票价,对乘客相当不利。

  从香港整体而言,专营巴士公司的路帹网络会变得割裂及零碎,减低协同效应,不但对巴士服务的整体质素及稳定性带来冲击,还会影响巴士公司员工的生计。我们相信这与立法会及政府要确保营运者为市民提供适当、有效率、可靠及相宜的公共巴士服务的目标,背道而驰。而最终受害的会是需倚赖公共巴士服务的乘客。

  主席,我相信政府与李永达议员和在座各位,在要确保市民能得到适当、有效率、可靠及相宜的巴士服务这一点,是完全一致的。我们会就如何进一步提升监察水平,和协助巴士公司提升服务质素,与议员沟通,聆听意见。

  多谢主席。



2012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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