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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仓申报制度的相关法例将於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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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宣布,《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规则)及《2012年证券及期货(罪行及罚则)(修订)规例》(修订规例)将於周五(三月二十三日)刊宪。

  规则订明新的淡仓申报制度,持有指明股份的须申报淡仓的人士,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报。修订规例则订明新制度下的罪行及罚则。

  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有严谨的卖空活动规管制度,例如没有借货的卖空活动一般被禁止,并须遵守限价卖空规则。新的申报制度将加强证监会监察市场上卖空活动的能力,有助保持香港金融稳定。」

  规则由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条例)第397(1)及(2)条订立,修订规例则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条例第398(6)条订立。两者将於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经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新的淡仓申报制度将於今年六月十八日生效。



2012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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