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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流动及固网宽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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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就包括手机流动数据服务发出的《就提供流动及固网宽频服务实施公平使用政策的指引》(指引)於本年二月十三日生效。有电讯服务供应商(电讯商)早前宣布取消无限数据用量服务计划,其后恢复有关计划,有客户投诉该电讯商涉嫌误导消费者,令他们提前续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就上述涉嫌误导消费者的营销手法,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至今共接获多少宗查询及投诉;消委会会否协助消费者向电讯商提出退款及解除合约的要求;若会,情况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电讯局有否措施监察电讯商是否遵循指引所载的实施公平使用政策的指导原则,以及有否提高服务条款的透明度,以免误导消费者;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电讯局於去年十一月公布指引,强制性规管电讯商在提供流动或固网宽频服务时,必须清楚列出有关服务计划是否受电讯商的「公平使用政策」约束,而有关资料的展示方式必须清晰且不具误导性。就单纯地以「无限」名称推广而没有附带条件规限的数据服务计划,服务供应商不得向客户实施任何形式的「公平使用政策」。指引旨在增加电讯商提供服务的透明度,避免消费者受误导,并协助消费者作出知情及明智的服务抉择。

  指引提供一套通用的政策实施与资料披露标准,确保电讯商实施的「公平使用政策」一致,以保障订用宽频服务的客户。指引规定电讯商须在其网站、客户服务协议和相关的宣传及销售资料及在签订任何合约前,向客户清楚说明服务计划会否受其「公平使用政策」约束。如受约束,则须说明政策启动机制和所实施的限制形式。若电讯商实施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公平使用政策」,但又推广名称包含「无限」一词的服务计划,就必须在宣传及销售资料中清晰及显著地说明有关的条件规限。

  就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的回覆如下:

(一)消委会共接获58宗与一间电讯商宣布取消无限数据上网计划,其后恢复有关计划的投诉。经消委会与该电讯商多番交涉后,该电讯商就事件作出新安排,并於本年二月十六日发出公告,如消费者於今年二月二日至二月十二日与该电讯商签订无限数据服务合约,希望改变决定,可取消其新签合约。选择取消合约的消费者,可恢复其原有合约。至於签约时购买新手机的消费者,可於本年二月十七日至二月二十九日,带同完好未损坏之手机及跟机的配件和相关文件,亲身到上述公司之门市或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消委会已将以上安排逐一通知投诉人。

(二)自指引在二月十三日开始实施以来,电讯局一直密切注视各电讯商推出的服务计划内容,是否遵循指引的规定。如发觉有电讯商的宣传及销售资料的条文未够清晰,需要改善,电讯局会即时要求电讯商作出修改。如有消费者投诉,会展开调查,若发现有不遵从指引的规定,电讯局定会采取适当的规管行动。另外,为确保电讯商有足够容量提供其推出的有附带条件的「无限」计划,电讯局会要求电讯商提供网络容量资料,以审视和评估各电讯商的网络容量是否能提供满意的服务质素。

  指引是根据相关牌照的特别条件发出。如电讯商不遵从指引,即不遵从牌照条件。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36C条,电讯局长可向没有遵从牌照条件的持牌人施加罚款。初次没有遵从牌照条件可处罚款高达港币20万元。第二次和其后的罚款分别高达港币50万元和港币100万元。此外,电讯局可根据《电讯条例》第7M条,就涉及实施「公平使用政策」的具误导性或欺骗性销售行为投诉进行调查。若有证据显示电讯商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发牌条件,电讯局会作出调查,并就属实的个案惩处电讯商。



2012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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