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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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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特区政府决心透过立法规管来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安排和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行政长官在去年《施政报告》中承诺,我们在去年十一月以白纸草案的形式进行公众谘询,尽力在今年之内完成立法。这项是运输及房屋局「重中之重」的工作。今天我很高兴把《条例草案》提交给立法会。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清晰、公道、平衡、可行和有效的机制,规管所有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安排,透过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确保有关的物业及交易资讯准确无误,以及把违规的行为刑事化,全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也为业界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环境,有关的规管措施亦是适当的,已经容许发展商保留一定程度的弹性,以回应市场情况的转变。《条例草案》对买卖双方都有极大好处。

  建议的规管机制有以下几项特点∶

(一)统一标准、明码实价、高度透明。《条例草案》为售楼说明书、价单、示范单位及销售安排定下了全面、详细和切实可行的规定。例如:
(i)卖家必须於物业开售前最少七天公布售楼说明书,以及必须在开售前最少三天公布价单和发售的日期、时间、地点,发售住宅物业的数目及详情;
(ii)价单必须按指定的格式拟备,每张价单须提供不少於法例要求的单位数目;
(iii)规定以「实用面积」表达单位面积以及单位每平方及每平方米的售价。

(二)资讯准确、适时披露。《条例草案》定下最能反映实际交易情况的资料披露期限,例如,卖方须在24小时内披露临时买卖合约的资料。

(三)将违规行为刑事化处理,当中包括任何人士如作出失实陈述和发放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即属犯罪。

(四)就违反各项条文定下了罚则,最高罚款500万元和最长监禁七年。

  《条例草案》是一个「多方合作、各方参与」的成果。《条例草案》是以行政长官在2010至11年度的《施政报告》中宣布成立的督导委员会的建议为基础。运输及房屋局邀请了议员、相关机构、持份者和专业人士等加入了该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用了一年的时间就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规管,作出详细讨论,在去年十月提交报告书,给予我们全面的意见。随后,我们在十一月以建议法例的形式发表公众谘询文件,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让大众尽量理解建议条文的细节,可以更准确地把他们对规管内容的意见告诉我们。在参考过公众谘询期间所收集到接近一千份的意见后,运房局改善了建议法例。

  我们从公众谘询得到的意见大部分都十分有建设性,主要是改善建议法例内一些条文,达到更清晰效果。公众谘询的结果显示,公众普遍支持建议法例,社会有明显共识,认为应尽早通过有关法例。

  接下来是整项立法工作最关键的阶段。我们会全力以赴,配合立法会审议这《条例草案》的工作。我们希望得到议员的支持,一起争取让《条例草案》在本立法年度中获得顺利通过,让消费者尽早得到条例下的保障。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2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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