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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事务处就行政长官选举投票事宜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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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查询在三月二十五日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可否在投票站内拍照,选举事务处发言人今日(三月十六日)作出以下回应:

  「根据法例,在主投票站内,任何选举委员均不得与他人通信息,尤其不得向他人展示选票上的选择,及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委员亦不可将选票带离主投票站。

  法例亦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另一人传达在投票站内取得的关於任何选民将会投票予哪名候选人或已投票予哪名候选人的任何资料;任何人亦不得直接或间接诱使选民展示他填划的选票,以致任何人得知关於选民已投票予哪名候选人的任何资料。

  此外,在主投票站及中央点票站内,任何人如展示任何关於候选人或该选举的宣传物品、干扰投票或点票、对任何人造成骚扰或不便,或在其他方面行为不当,即属违法。

  主投票站及中央点票站内会有足够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维持秩序,遇到出现违反法例的情况,选举主任或投票站主任可命令有关人士立即离开。」



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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