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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驾药驾新法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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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三月十四日)提醒市民,《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将於明日生效,旨在引入更严厉的措施,更有效地打击毒驾及药驾。

  《条例》增订「零容忍罪行」,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俗称「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大麻、可卡因,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即属违法。

  违例者最高可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两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如司机在「指明毒品」的影响下驾驶,其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可被处更严厉的刑罚。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十年,并可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曾被裁定相同罪行,法庭经考虑有关案情后,可判处终身停牌。

  如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影响下驾驶,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的程度,亦属犯罪。

  新例赋权警务人员可要求涉及交通意外、行车时干犯交通罪行、被怀疑在驾驶时受指明毒品或药物的影响或在服用或吸食指明毒品后驾驶的司机进行初步药物测试。初步药物测试包括识认药物影响观测(影响观测)及损害测试。

  如经初步药物测试后被评为驾驶能力受损,警务人员可要求司机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样本作化验。若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接受初步药物测试,或拒绝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样本进行化验,即属犯罪。

  发言人强调毒品和一些药物可影响身体和脑部协调,严重损害驾驶汽车的能力,驾驶人士绝不可毒后或药后驾驶。为了让驾驶人士及公众了解《条例》的实施,道路安全议会已印制单张,介绍打击毒驾及药驾新法例的相关资料,包括执法、损害测试内容、罚则,以及可能影响驾驶能力的常见医疗药物种类,并在不同地方(包括隧道收费亭、十八区的民政事务处、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及政府多层停车场等)派发。以上资料亦已上载运输署网页(www.td.gov.hk/tc/road_safety/drug_driving/index.html)。

  有关损害测试的资料可参阅香港警务处的网页(www.police.gov.hk)。




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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