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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三月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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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三月一日)表示,《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第374章)(《条例》)将於今年三月十五日生效,旨在对毒驾及药驾行为实施更严厉的管制,并赋予警方所需的执法权力,以更有效打击毒驾及药驾。

  《条例》增订「零容忍罪行」,针对六种「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俗称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大麻、可卡因,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这些都是常被滥用的危险药物。

  发言人说:「零容忍罪行」是指,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已属违法。」

  「如干犯『零容忍罪行』,最高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两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如司机在「指明毒品」的影响下驾驶,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的程度,可被惩处更严厉的刑罚,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十年,并可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违例者曾被裁定相同罪行,法庭经考虑有关案情后,可判处终身停牌。

  发言人说《条例》又规定,任何人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影响下驾驶,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的程度,亦属犯罪,最高可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六个月,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两年。法例会引入免责辩护条文,保障那些已按医护专业人员或药物生产商的指示使用药物及采取适当措施去避免药驾的司机。

  此外,《条例》赋权警务人员可要求涉及交通意外、行车时干犯交通罪行、被怀疑在驾驶时受指明毒品或药物的影响或在服用或吸食指明毒品后驾驶的司机进行初步药物测试。初步药物测试包括识认药物影响观测(影响观测)及损害测试。

  发言人说:「警务人员完成影响观测后如认为司机受药物影响,可要求司机在指定的警署内接受损害测试。」

  「司机如经初步药物测试后被评为驾驶能力受损,警务人员可要求司机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样本作化验分析。若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接受初步药物测试,或拒绝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样本进行化验分析,即属犯罪。」

  没有接受初步药物测试或接受了初步药物测试并被评定为驾驶能力受损的司机,须交出驾驶执照二十四小时,因为他不适宜立即驾驶汽车。

  发言人表示,道路安全议会将印制单张,向驾驶者介绍打击毒驾及药驾新法例的相关资料,包括执法、损害测试内容,以及可能影响驾驶能力的常见医疗药物种类,并会透过不同渠道(包括隧道收费亭、十八区的民政事务处、运输署牌照事务处及政府多层停车场等)派发。以上资料亦会上载运输署网页(www.td.gov.hk)。道路安全议会亦会透过电视宣传短片及电台宣传声带,广泛宣传打击毒驾及药驾的新法例,呼吁驾驶人士不要以身试法。

  警方会把有关损害测试的资料上载到香港警务处的网页(www.police.gov.hk)。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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