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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因洗黑钱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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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七岁男子及一名三十三岁男子於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区域法院因洗黑钱罪名分别被判入狱五年及四十个月。

  案情透露,於二○一○年五月,一名居於重庆的五十六岁女受害人接获一名自称为公安人员的电话,声称其银行帐户已经被人盗用,并指示她开设两个新银行户口,将她的一笔约七万元人民币款项转帐至另一银行户口。该笔款项其后被人透过香港的银行柜员机提取。

  受害人於二○一○年五月尾来港向警方报案,经商业罪案调查科探员调查后,於二○一○年九月拘捕两名被告,并於行动中检获用作处理犯罪得益的伪造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及伪造回乡证。警方亦检获有关被告在二○○八年八月至二○一○年九月期间,透过三百四十五个内地银行户口处理的约二千七百八十万元人民币的洗黑钱书面记录。

  两名被告其后被落案控以「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而该名三十三岁男子亦被控以「串谋管有虚假文书」。他们於今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入狱。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二百四十七号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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