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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2011年公众娱乐场所(豁免)(修订)令》小组委员会报告动议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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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公众娱乐场所(豁免)(修订)令》的小组委员会报告动议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署修订令,让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场所,免受《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4及11条所规限。

  民政事务局同意这项修订,纯粹是为了配合立法会,免去立法会管委会依照《条例》领取牌照的规限,让可以及早在新启用的立法会综合大楼举办教育导赏团等活动。我本想告知梁议员,但他刚刚离开了会议厅。修订令已於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刊宪生效。我阅报得悉,主席您已一再为参观综合大楼的公众导赏;其他相关的教育、展览等活动也会陆续展开。我们相信立法会管委会会按一贯方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众安全。

  修订令於今年一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后,内务委员会成立了小组委员会,开过4次会,我们有同事出席答问。委员就《条例》对「娱乐」一词的定义及《条例》的适用范围等内容,表达了意见。多谢刘健仪议员今日就有关讨论的报告提出议案,以及刚才议员的发言。我们乐於听取意见,不过,正如刚才有议员指出,今次修订的,是一条按《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而并非主体法例本身。主体法例旨在保障公众安全。公众娱乐场所聚集众多市民,安全必须有保障。况且,法院现正排期审理两宗有关这《条例》的上诉及司法覆核案件,现时评论是否需要修改《条例》,甚至讨论修订方向或范围,实在并不恰当。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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