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2012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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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议案。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规则》)是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A条订立。《规则》第4条列明刑事案件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但并无明文涵盖不涉及定罪的上诉案件。当局决定修订《规则》第4条,以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让被告人即使没有被定罪,只要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便可以在由原讼法庭、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所处理的上诉案件中,获得法律援助。
《规则》第21条订明付予受聘代表法律援助署负责刑事案件诉讼工作的私人执业律师的收费。在与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就有关费用架构及处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外委律师收费达成协议后,当局决定修订《规则》第21条,就承办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大律师和律师所完成的工作,新增若干薪酬项目和订定收费水平,以改善刑事法律援助的费用架构。
我们接纳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的意见,一并作了若干项技术性的修订,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议员的决议案内。
我们於2011年4月告知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有关的立法修订。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A条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拟备了《2012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以实施有关修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律政司、法律援助署、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的代表。修订规则须经立法会藉决议通过。
谨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
完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