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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12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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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2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12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

  去年六月,香港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即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签订贸易自由化协定,《条例草案》旨在配合该协定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条文,让香港货品在进入有关市场时,有更大空间取得关税优惠。

  贸易自由化协定一般规定,货品如要享用关税优惠,必须在有关地方制造或生产。

修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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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商品说明条例》,如货品要被视为在某地生产,必须在该地经过最后加工,令所用物料发生重大改变,这原则以工序为基础,通常被称为「最后的重大改变工序」规则。

  香港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协定订明,为断定货品产地,除了上述以工序为基础的规则外,也包括另一套「以价值为基础」的规则,依据货品在有关地方加工后的增值比例,决定是否符合原产地资格。较易受惠的货品应是生产物料成本较低,而在香港进行高增值工序的货品,例如同时在香港进行装配及产品设计。「以价值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有利於相关服务界别在香港发展,例如产品设计、检测和认证,及各类专业、商业及物流服务。

  货品产地是一种商品说明,我们建议把「以价值为基础」的规则纳入《商品说明条例》,让本港贸易商可简单明确地根据条例标明货品产地,享受关税优惠。

法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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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共有八项条文,内容如下:

  主要的一项条文在现有的原产地规则外,另订「以价值为基础」的规则,涵盖我们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的协定,并预留空间容纳日后或会出现的微调,及香港可能签订的同类协定。这个做法具前瞻性,方便顾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

  在另一项条文,我们建议增加附表,列出相关的贸易自由化协定或安排,以便贸易商查阅其中的原产地规则详情。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附表,公告须经立法会审议。我们并有另一项条文把《条例》的附表重新编号;

  此外,有三项条文稍为修订现行条例,并改进文本;还有两条标准条文,分别介绍《条例草案》的简称及列出修订的条文序号。

  修例后,工业贸易署(工贸署)会发出通告,向贸易商提供相关条文的详情;工贸署亦会发出指引,说明如何符合有关的关税优惠规定。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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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建议在去年七月获得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支持,委员及业界都希望能早日完成立法,让贸易商尽早受惠於有关的贸易自由化协定带来的机遇。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多谢代主席女士。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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