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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对《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第3、4、8及18条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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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对《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第3、4、8及18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第3、4、8及18条,修正案已详载於传阅文件之内。下述的修正案,主要是为保持条例草案中文文本相关字汇的一致性,或更准确反映英文文本意思而作出的技术性修订。

  修正案建议把条例草案第3(5)条中《银行业条例》第2条内「巴塞尔委员会」定义中的「银行监管标准」改为「银行业监管标准」。该修正案旨在确保「standards of banking supervision」中「banking」一词的中文对应词与建议的第60A(3)(b)、97C(3)(b)及97H(3)(b)条中「banking」一词的中文对应词的一致性。

  有关对条例草案第8条所建议的第97H(4)(a)(ii)条的修正,旨在更准确反映英文文本中「20% or more, but not more than 50%」的意思。修正案所采用的中文对应,即「不少於20%但不超过50%」,与现时《银行业条例》第2条「小股东控权人」的定义中的中文对应相若。

  此外,有关条例草案第8条所建议的第97M(8)条的修正案,旨在澄清金融管理专员为根据建议的第97M(1)条批准及发出任何实务守则,或根据建议的第97M(5)条撤回对任何实务守则的批准,须谘询任何人的规定,并不阻止金融管理专员谘询任何其他人。修正案提出在建议的第97M(8)条,除了要提及第97M(1)条外,还需要提及第97M(5)条。

  另建议修正条例草案第3(5)、4(1)、8及18(3)条的中文文本,把「liquidity」一词的中文对应由「流动资产」改为「流动性」,以更清楚反映有关的风险及监管规定的性质,以及减少误解的可能性。

  同时我们建议加入第18(1A)条,以修订《银行业条例》附表7的中文文本,把该附表第7(a)条中「liquidity」一词的中文对应由「流动资产」改为「流动性」,以保持一致性。

  代主席女士,上述的修正案,主要是因应立法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而作出的,在此我感谢法律顾问的意见。这些修正案已提呈内务委员会审议,没有委员提出反对。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有关修正案。  

  谢谢。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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