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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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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恢复二读《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主要目的是修订《银行业条例》,以就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於二○一○年十二月发出的《资本协定三》监管改革方案作出规定。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过渡时间表,《资本协定三》的新标准将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在六年时间内分阶段实施,并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全面落实。

  实施《资本协定三》的主要目的,旨在提升香港银行业对金融及经济市场受压所带来的冲击的应变能力,从而降低因金融业不稳而产生波及实质经济的风险。同时,香港作为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及时采纳及实施《资本协定三》对香港极为重要。实施《资本协定三》,除了可确保香港认可机构的资本及流动性框架与国际标准看齐,亦可以使这些机构与其他海外金融机构相比之下,不会处於不利位置。

  根据《银行业条例》,现时香港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须维持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百分之八,而所有认可机构则须维持最低流动资产比率百分之二十五。《资本协定三》监管改革方案引入涵盖范围更广、技术上更为复杂的监管资本及流动性规定。

立法方式

  现行金融管理专员获赋权订立规则,以订明认可机构资本充足比率的计算方法和有关资料披露要求的做法,一直行之有效。我们於条例草案中,建议以此为基础,赋权金融管理专员把资本和流动性规定纳入规则的范围内,并在规则中加入《资本协定三》下的各种比率和缓冲范围,使其与相关计算方法并列。规则须经过先订立后审议的立法程序,这做法可照顾到《资本协定三》高技术性的规定,和对国际规定作出适时回应的需要。同时,这亦与本地相近法例及那些就我们所知须把银行资本及流动性规定呈交国会审议的海外地区所采用的模式类似。

  现时国际间对个别地区可以在本土范围依照时间表落实国际标准抱有相当高的期望,一方面是由於忧虑全球彼此相连而引发的连锁影响,另一方面是基於监管套戥和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考虑。我们须确保监管架构能迅速地对国际要求作出回应,并能迅速适应新环境和新规定。

  金融管理专员须就实施《资本协定三》草拟的规则谘询业界,并按既定做法,在把规则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前,先向立法会有关委员会作出简报及谘询其意见。在这安排下,立法会可有效和适时地审议有关规则,使我们能符合国际时间表。这安排既可满足监察和适当程序的要求,又兼备监管的弹性和及时性,在两者之间取得恰当平衡。

条例草案涵盖的其他修订

  至於条例草案的其他具体内容,我们建议扩大现时资本充足事宜覆核审裁处的职权范围,并易名为「银行业覆核审裁处」,以更能反映及配合新的《资本协定三》标准。该审裁处将负责聆讯针对金融管理专员提出的有关上诉,包括金融管理专员就更改个别认可机构的资本或流动性规定,或要求个别认可机构在未有遵从适用的资本或流动性规定时采取补救行动而作出的决定。我们亦建议订明,金融管理专员在新订立的资本、流动性及披露规则下就个别认可机构作出的指明决定,可交由建议的银行业覆核审裁处覆核。

  此外,我们亦藉此机会建议修订《银行业条例》第106条,以规定除民事法律程序外,如有任何针对认可机构而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而该等刑事法律程序对该认可机构的财政状况有重大影响或可能会有重大影响,则该认可机构须将该等程序通知金融管理专员。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案

  因应立法会法律顾问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提出的意见,我将会提出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案,以处理一些草拟及技术事项。

  代主席女士,我呼吁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包括我即将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案,以订立法律架构,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时间表在香港实施《资本协定三》。作为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香港必须实施《资本协定三》以保持香港银行体系的灵活应变及竞争能力。为确保顺利过渡到新的资本及流动性标准,金融管理专员将会与业界保持沟通,确保认可机构为实施《资本协定三》做好准备。

  多谢代主席女士。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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