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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急切质询四题:公职人员申报利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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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提出的质询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行政长官曾多次接受富商的奢华款待,以及以低於市价租用深圳福田区一豪宅单位作离任后的居所。鉴於该等报道已引起部分市民对行政长官的操守产生怀疑,为释除公众疑虑,政府可否立刻告知本会:

(一)接受类似的款待及租用豪宅单位的安排是否构成《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第五章所指的利益;

(二)在讨论涉及上述富商或该单位的业主在港经营的业务的事项时的行政会议上,有否任何与会人士曾作出任何申报(包括有没有交代与上述人士的交情、曾经接受上述人士的款待,或有意租用上述人士旗下的物业);如有,详情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及

(三)有何措施防止行政长官处理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事务,包括收受延后利益;如没有,可否立刻制订?

答覆:

主席:

  就近日有关行政长官接受朋友款待的多则传媒报道及因此而引起的讨论,行政长官曾荫权已经在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透过亲身出席电台节目及由行政长官办公室代发新闻稿,向市民解释。本对公众负责的精神,以及保持施政高透明度,行政长官同意在三月一日(星期四)下午出席立法会特别答问会,以便他亲身就有关事宜接受议员的提问。

  在回答本问题之前,当局先代表行政长官交代整体情况。

  首先,行政长官感谢传媒报道及议员提问,让他清楚明白市民的期望,作为公职人员不但要清白,是要「比白更白」(whiter than white)。经过多次反思,行政长官承认他一直谨守的规矩与市民的期望有一定的落差,让公众失望。他明白有人认为行政长官不应与富豪交往,但也想向大家解释,作为行政长官,实在有需要掌握香港各方面的情势,所以一直以来都与社会不同阶层,包括基层、中产、以至各行各业保持接触。经过这次事件,行政长官表示处事必定会更小心,亦要提高敏感度。

  行政长官成立了五人组成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由前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担任主席,检讨现行适用於行政长官、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及政治委任官员,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报投资、利益和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并就改善措施作出建议。独立检讨委员会在约三个月内,会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

  至於行政长官与夫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外游旅程、出售私人藏酒并将全数所得捐赠慈善机构,以及於深圳租住单位的资料,详见附件。

  就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当局谨覆如下:

(一)朋友提供私人飞机或游艇接载往返目的地及香港,在法例下可能涉及利益。根据《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第五章,政治委任官员须获得行政长官批准方可接受。鉴於《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的规定要适用於行政长官本人有操作上的局限,行政长官为自己接受朋友提供私人飞机或游艇接载订下内部规则,即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可考虑接受邀请,但要向朋友支付相若航程的公共交通工具票价,以显示行政长官并无因接受邀请而节省旅费。

  行政长官在深圳租住的单位,租金是以市值计算的,因此不构成第五章所指的利益。

(二)一般朋友间的交情,包括曾接受朋友的款待,在行政会议(行会)毋须申报。行会在讨论香港数码广播的牌照问题时,行政长官没有联想到其在深圳的未来居所计划与香港数码广播的其中一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因此无作出申报。香港数码广播的牌照及相关申请的审批,是根据严谨的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是根据独立和法定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的建议而作出的,也与广管局建议一致。

(三)行政长官一直重视防止及处理利益冲突,并从三方面进行相关工作:

(i)法律层面方面,行政长官受普通法有关贿赂的罪行规管,不得行贿或受贿。二○○八年修订的《防止贿赂条例》亦把一些条文的适用范围涵盖行政长官,就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来历不明的财产等贪污行为作出规管。此外,根据《基本法》第47条,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并须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

(ii)制度方面,行政长官虽然不属政治委任官员,但自愿遵循《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相关条文;亦根据《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的规定,每年公布其投资和利益,上载行政会议网址。至於离职安排方面,行政长官亦成立了社会人士组成的「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谘询委员会」,订立原则和标准并提供意见。

(iii)监察方面,行政长官透过上述法律及制度,让市民、传媒及立法会议员监察。

  因应最近公众对行政长官接受款待的关注,行政长官成立了「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检讨规管框架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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