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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规管筹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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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团体以「香港健康家庭协会」名义,一年内获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签发120个临时小贩牌照,并多次在牛头角地铁站附近透过售卖货品形式在公衆地方筹款,惟所筹得的款项并没有放入筹款箱。报道又指出,公司注册处及商业登记署均没有该团体的资料,网上亦未能搜寻到该团体的网页或联络方法,该团体的负责人亦拒绝透露财务报告及地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调查上述团体如何处理筹得的款项;

(二)有何政策和措施(包括核实财务报告)防止以售卖货品形式在公众地方筹款的慈善团体侵吞所筹得的款项,并确保款项用作慈善用途;政府部门之间有否合作和协调,防止有团体藉虚假义卖骗取金钱;及

(三)过去三年,食环署每年签发多少个临时小贩牌照给慈善团体;以及审批准则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慈善筹款活动而言,香港现时没有法律条文界定何谓慈善组织或慈善目的,亦没有单一条法例规管慈善组织及其运用捐款的情况。慈善组织可以透过不同形式成立,包括信托团体、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成立的社团、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法团,以及根据香港法规成立的团体等。香港是一个守望相助,热心公益的社会。政府当局致力提供一个友善环境,尽量精简行政程序,方便慈善团体动员社区资源进行筹款活动。与此同时,当局需确保这类活动不会对蒥民造成不便和滋扰,及保障捐款人的权益。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当局的综合回覆如下:

  任何团体为慈善用途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须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事先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请许可证。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在筹款活动完成后九十日内向社署提交有关活动的审计报告,其中须列明所筹得款项的用途及筹款活动的收入和支出等,并按规定向公众披露该审计报告及保存相关文件供公众人士查阅。如发现有机构过往曾严重违反许可证的规定或涉及违法行为,社署不会批准有关机构的许可证申请,并会知会其他相关部门,以防止和打击涉及诈骗的筹款活动。

  若慈善或非牟利机构以售卖货品形式在公众地方筹款,亦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作出申请,食环署会根据《小贩规例》(第132AI章)的规定,考虑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小贩牌照,以容许持牌人在公众地方进行贩卖活动。食环署在接获卖物筹款的临时小贩牌照申请后,会考虑申请团体的性质,并会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若有关部门不反对,该署才会发出临时小贩牌照。一般而言,食环署只会发出临时小贩牌照予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即:

(a)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或

(b)根据香港法例注册/登记的非牟利团体,例如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公司;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社团;或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注册的职工会,食环署会核实有关机构的组织大纲及细则以确定申请团体是否为非牟利性质。

  就临时小贩牌照而言,食环署主要负责监管相关的小贩摆卖活动及环境卫生事宜,以确保持牌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遵守《小贩规例》(第132AI章)及发牌条件。由于申请团体为慈善或非牟利机构,目前食环署并无对筹款用途订定要求或规定团体须向该署提交报告。尽管如此,如接获投诉或怀疑贩卖活动与团体的慈善或非牟利性质不符,食环署会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并作出跟进。本问题提及的香港健康家庭协会,是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社团,亦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食环署正跟进香港健康家庭协会在获得签发临时小贩牌照所作的筹款活动,并已将个案转介香港警务处及税务局跟进。

  在二○○九、二○一○及二○一一年,食环署签发给慈善/非牟利团体的临时小贩牌照数目分别是909、724及1 184个。

  经检视近年的临时小贩牌照申请情况后,食环署会加强与其他部门合作,并研究日后应否按情况要求申请团体在进行筹款活动后的指定限期内,向政府提交筹款款项财务报告等,并会让公众查阅有关报告,以增加申请团体的筹款活动透明度。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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